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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遇车祸死亡

 交通事故处理顾问 2011-06-24

五保户遇车祸死亡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4日07:47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1月13日讯 日前,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70余岁的老人马某不幸遇车祸身亡,其所生活的敬老院作为原告,起诉车主李某和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2万余元。

  马某生于1937年,自1991年3月起作为五保户在章丘市刁镇人民政府中心敬老院生活,由敬老院负责其生活起居。2008年9月16日,马某驾摩托车与袁某驾驶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某死亡。该事故经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因对赔偿问题没有协商成功,敬老院起诉到法院,要求车主李某和某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129698元。车主和保险公司则答辩称,敬老院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无权作为原告起诉,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与袁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某死亡,事实清楚,双方应根据自身过错各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袁某是车主李某的雇员,且在此次事故中无重大过失,按规定,袁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雇主李某承担。

  对于敬老院的原告资格问题,法院认为,马某是五保户且无子女、亲属,敬老院负责照顾其生活多年,因此,敬老院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主体适格。同时,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亦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敬老院12万余元。判决书送达后,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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