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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利房地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4

 隐水飞帆 2011-06-30

恒利房地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2011-04-21 10:06:56   来源:   评论:0 点击:1577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的银行存款业务应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和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除了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使用先进结算外,其它收付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第十五条、银行存款发生收支业务时,对各项原始凭证,如发票、合同、协议和其他结算凭证等,必须由经办人签字和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财务人员复核填置收付款凭证,财务部长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收付结算。
第十六条、对外支付的大额款项,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付款程序,经各级负责人逐级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七条、对银行结算业务,要逐笔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终了结出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支票领用登记制度。财务部必须设置支票领用登记薄,登记制票领用日期、领用人、用途、金额、限额、批准人、签发人等事项。
第十九条、对于确实无法填写支票金额的,在签发支票时,除加盖银行预留印签外,必须注明日期、用途和以大写金额书写的限额,以防止超限额使用或银行账户出现透支。同时还必须在 签发支票时填写收款单位,个别确实无法填写收款单位的小额支票除外。
第二十条、支票领用后,应在5天之内报销,以便财务人员及时和对银行存款。支票如在5天之内没有使用,应及时将未使用支票交回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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