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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主要业务

 良子之轩(1) 2011-06-30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主要业务

   1、汇率监督
  为了保证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和汇率体系的稳定,取消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外汇管制,防止成员国操纵汇率或采取歧视性的汇率政策以谋求竞争利益,IMF对成员国的汇率政策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有两种形式:
  (1)在多边基础上的监督。IMF通过分析发达国家的国际收支和国内经济状况,评估这些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汇率政策对维持世界经济稳定发展的总体影响。
  (2)在个别国家基础上的监督。主要是检查各成员国的汇率政策是否符合基金协定所规定的义务和指导原则。近年来,随着成员国经济往来中依赖性的增强、国际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资本流动的加速以及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第一种形式显得越来越重要。
  根据基金组织协定第四条第三款,汇率监督有三个主要的指导原则:
  (1)成员国应避免为了调整本国的国际收支,或为了取得对其他成员国的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而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体系;
  (2)成员国在必要时应干预外汇市场,以应付混乱局面,尤其是本国货币汇率出现的破坏性的短期波动;
  (3)成员国在采取干预政策时,应考虑其他成员国的利益,包括其货币受到干预的国家的利益。
  近几年,尤其是墨西哥发生货币危机以来,IMF扩大了监管活动范围,关注成员国经济数据的质量和这些数据的适时公布情况,关注成员国金融制度的效率和能力以及私人资本的稳定性,并通过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警告来防止金融和经济危机的发生。
  2、磋商与协调
  为了能够履行监督成员国汇率政策的责任,了解成员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政策措施,迅速处理成员国申请贷款的要求,IMF按基金协定规定,每年原则上应与成员国进行一次磋商,对成员国的经济、金融形势和政策作出评价。这种磋商在IMF专家小组与成员国政府官员之间进行。其过程是专家小组首先了解有关的统计资料,如贸易收支、物价水平、失业率、利率、货币供应量等,然后与政府高层官员讨论经济政策的效果及欲进行的调整措施,预测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前景。讨论后,专家小组写出报告,供执行董事会磋商、讨论与分析成员国经济时使用,并发表在一年两期的《世界经济展望》和年度报告《国际资本市场》刊物上。
  3、金融贷款
  金融贷款是IMF的一个主要业务活动,其形式多种多样,条件很严格,特点十分明显。现具体介绍如下:
  (1)IMF贷款的特点
  根据IMF协定的规定,当成员国发生国际收支不平衡时,1MF对成员国提供短期信贷。这些贷款具有下列特点:①贷款对象限为成员国政府,IMF只同成员国的财政部、中央银行及类似的财政金融机构往来;②贷款用途只限于解决短期性的国际收支不平衡,用于贸易和非贸易的经常项目的支付;③贷款期限限于短期,属短期贷款;④贷款额度是按各成员国的份额及规定的各类贷款的最高可贷比例,确定其最高贷款总额;⑤贷款方式是根据经磋商同意的计划,由借款成员国使用本国货币向基金组织购买其他成员国的等值货币(或特别提款权),偿还时,用特别提款权或IMF指定的货币买回过去借用时使用的本国货币(一般称为购回)。
  (2)IMF贷款的分类
  IMF贷款的种类是有所发展的。早期的基金组织的贷款一般推行“一个窗口”的办法,到1963年推出补偿贷款,1969年间再打开第三个贷款窗口--缓冲库存贷款,1974年再设立中期贷款,创办石油贷款等第四个经常性窗口。80年代后,除了1979年设立补充贷款外,从1981年起,不但着手制定并推行扩张信贷政策,扩大补偿贷款的范围,而且改进贷款条件,新增“储备份额”贷款(不必购回)优惠,将成员国借债限额扩大到该成员国份额的200%等。IMF的贷款分为以下几种:
  ①普通贷款(normal credit tranches)。亦称普通提款权,是IMF最基本的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主要用于成员国弥补国际收支逆差。贷款最高额度为成员国所缴份额的125%。贷款分两部分,即储备部分贷款和信用部分贷款。前者占成员国份额的25%,成员国提取这部分贷款是无条件的,也不需支付利息,但须用外汇或特别提款权缴纳的份额作保证;后者占成员国缴纳份额的100%,共分四个档次,每档为份额的25%,成员国申请第一档贷款比较容易获得,一般只需制定出借款计划便可得到批准,而二至四档属高档信用贷款,贷款条件较严格,成员国要借取就必须提供全面、详细的财政稳定计划,而且在使用时还必须接受IMF的监督。
   ②中期贷款(亦称扩展贷款)(extended credit)。这是1974年设立的,用于成员国因在生产、贸易等方面存在结构性问题而进行较长期调整的一项专用贷款。其最高贷款额度为借款成员国份额的140%,备用期3年,提款后第4年开始偿还,10年内还清。
  ③出口波动补偿贷款(compensatory financing facility或compensatory financing of export fluctuations)。设立于1963年2月,最初规定,当成员国因自然灾害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造成初级产品出口收入下降,从而发生国际收支困难时,在原有的普通贷款以外,可另行申请此项专用贷款。1981年5月又规定,当成员国粮食进口价格超过前5年的平均价格而造成国际收支困难时,也可申请补偿贷款。该贷款最高限额为成员国份额的100%,贷款期限3~5年。1988年8月IMF再次通过了一个修改方案,将应急机制结合进原来的补偿贷款,并把贷款名称更改为补偿与应急贷款。成员国在执行IMF支持的经济调整计划中,如遇突发性、临时性的经济因素而造成经常项目收支偏离预期调整目标时,可申请该项贷款。这里突发性的经济因素主要是指出口收入、进口价格及国际金融市场利率等。该贷款最高限额为份额的95%,如果成员国仅具备申请补偿性融资的条件,则最高限度为份额的65%,仅具备申请应急融资的条件,则最高贷款额为份额的30%。
  ④缓冲库存贷款(buffer stock financing facility)。设立于1969年6月,是一种为帮助初级产品出口国家维持库存从而稳定物价而发放的贷款。贷款的额度最高为成员国份额的50%,期限3~5年。
  ⑤石油贷款(oil facility)。是1974年6月至1976年5月期间,专门为解决因中东战争后石油涨价而引起的国际收支困难的资金需要而设立的一种临时性贷款。
  ⑥信托基金贷款(trust fund)。设立于1976年1月,用于援助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低收入发展中国家的标准是:1973年人均国民收入不足300特别提款权单位。此项贷款现已结束。
   ⑦补充贷款(supplementary financing facility)。设立于1977年4月,目的是为了帮助成员国解决庞大的、持续的国际收支逆差。贷款期限3年半至7年,最高借款额为成员国份额的140%。1981年4月,该贷款全部承诺完毕。1985年5月,IMF实施扩张借款政策,提供扩大贷款,其目的和内容与补充贷款相似。该政策规定,贷款额度最高为一年不超过份额的95%~115%,或3年不超过份额的280%一345%。
  ⑧结构调整贷款(structural adjustment facility)。该贷款于1986年3月设立,旨在帮助低收入发展中国家通过宏观经济调整,解决国际收支长期失衡的问题。贷款条件优惠,年利率仅为0.5%~1%,期限一般为10年,且有5年宽限期,贷款最高限额为份额的70%。成员国要获取该贷款,必须有详细的经济调整计划,并且由IMF或世界银行工作人员参与计划的制定,最后由IMF核定批准。为了增强对低收入成员国的资金援助,IMF于1987年12月增设了“扩大的结构调整贷款”,其目的和条件与上述结构调整贷款基本-致,但贷款额扩大了,最高贷款额可达份额的250%,在特殊情况下还可提高到份额的350%。但IMF对借款国经济结构改革的计划要求较高,对贷款效果的监督也较严格。低收入成员国最终能否获得此项贷款及贷款数额大小,除取决于本国国际收支和收入水平外,还取决于该国本身与IMF的合作程度以及对本国经济作出的调整努力。
  ⑨制度转型贷款(systemic transformation facility)。该贷款于1993年4月设立,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克服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出现的国际收支困难,包括:第一,由计划价格向市场价格转变引起的收支困难;第二,由双边贸易向多边贸易转化引起的收支困难;第三,由游离于国际货币体系之外到融入该体系之内引起的收支困难。此项贷款最高额为份额的50%,期限4~10年。成员国要获取该项贷款,必须制定一项经济稳定与制度改革方案,内容包括财政货币制度改革和货币稳定计划、控制资本外逃计划、经济结构改革计划以及市场体系培育计划等,而贷款能否全部得到,还须借款国与IMF充分合作,并作出切实有效的努力。
  上述各项贷款,成员国不能同时获准借取,这是因为IMF对一个成员国在一定时间内的全部贷款设定限额。IMF在此问题上遵循着这样一个原则:成员国每年借款额一般不超过份额的102%;3年累计借款净额不超过份额的306%;全部累计借款上限为份额的600%。IMF在提供上述各项贷款时,要收取手续费或利息。储备部分贷款、信托基金、结构调整贷款和扩大的结构调整贷款以及补充贷款和扩大贷款等,是以优惠利率或仅收取手续费形式提供的,其余贷款的利率在4%~7%之间,具体依当时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及成员国借款数额多少而定。
  (3)IMF贷款的条件及其评价
  IMF贷款与其他商业性贷款有很多区别,其中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它的条件上。IMF通过发放各类贷款,对成员国克服国际收支出现的困难及稳定汇率等方面,无疑有积极的一面。但其附加的条件及贷款所带来的负面效果,至今仍招致不少议论与批评。
  IMF对成员国的贷款申请,始终是很慎重的,对那些已陷入危机而需巨额援助的成员国,更会附上严厉的贷款条件。一般来说,当一成员国向其申请贷款时,IMF首先会组织“专家小组”,直接赴借款国实地考察,分析该国的经济形势尤其国际收支存在的问题,并由“专家小组”制定一组综合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目标,即经济调整计划,借款国只有同意并接受该调整计划,才能获得贷款资格。而且IMF对贷款的发放也不是一步到位,而是以一定的时间间隔分期发放,如果借款国没有履行贷款条件,IMF便停止发放新的贷款。这种经济调整计划一般都会包括以下几项内容:减少财政赤字,削减各种开支,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增加出口或减少进口及扩大金融市场开放度等。从IMF来讲,它可能会认为所有这些措施,都是为了维护国际金融秩序,降低贷款风险,帮助成员国渡过难关。但对具体的受援国来讲,这些条件和措施是良药还是劣药,可能还得作具体分析。这是因为:①要求借款国紧缩货币政策以降低通胀率,可能会导致经济的低速增长甚至是负增长,同样会导致较高的短期成本。②要求借款国执行紧缩的财政政策,就意味着国家要减少各种政府开支,如减少农业补助、价格支持以及公共方面的计划。但对于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要削减本国的社会消费及重新安排原来优先考虑的项目,不仅意味着其生活水准的降低,还会增加潜在的政治风险。紧缩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同时使用,往往还会引起经济的衰退。③要求借款国增加出口或减少进口,意味着该国货币要计划性地贬值,这种贬值也可能会促进出口,但同时也使进口商品价格更加高昂,不利于国内消费者。此外,对依赖于大量进口先进技术和设备的成员国来讲,进口的减少会严重打击其国内工业和整体经济的发展,因此,通过减少进口来达到贸易顺差,其代价可能不菲。④要求借款国实施自由化改革,进一步开放贸易和资本项目等,可能会给那些本来就是因为金融自由化步伐迈得过快而造成危机的国家,雪上加霜,甚至会导致社会动乱,成员国为此付出的代价可能将更加巨大。总之,IMF贷款要真正收到良好的效果,贷款条件的提出要达到良好的预期,IMF还得根据不同的对象、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实际情况,作出不同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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