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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篇“嫖娼心得”换来1年徒刑的思考

 xiongmao007 2011-06-30
记者昨日从相关渠道了解到,在博客上发表自己的“嫖娼心得”、引来6万多网民围观的“佛山大炮”林某,近日被南海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在我国,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传播淫秽物品罪不论主观是否存在牟利,都将受到刑罚的处罚。《刑法》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佛山大炮”从2009年3月开始炮制自己的“嫖娼心得”,并发布在网上引来疯传,最终被判刑一年。“佛山大炮”或许没有想到,自己写“嫖娼心得”,怎么会沦为一个罪人? “佛山大炮”被判刑,到底吃了谁的亏?

  首先,自作自受,罪有应得。1988年9月3日出生的“佛山大炮”文化程度仅为初中,是否知道有传播淫秽物品这项罪名很难说。但“佛山大炮”先后将其多次嫖娼的情况用手机拍照并写成网文后,通过博客发表,造成6万人“围观”,其行为对社会造成了较大危害,触犯了法律,无疑应该为此付出代价。而且,“佛山大炮”的嫖娼行为也是违法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应该受到相应处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如果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按照强奸罪的规定处罚。不知“佛山大炮”可否知道这些规定?

  其次,无知网民,推波助澜。佛山法律学者王学堂表示,现在网上经常出现“艳照”被疯传的现象,其实这些网民也面临着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风险。法律普及的缺失,使传播者自身根本不知道这是犯罪。“佛山大炮”案就是一个法律普及的最好案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五五普法”已经结束,“六五普法”已经起航,但普法之路任重而道远。

  第三,唯利是图,网站罪责难逃。按理说,网站不应该让淫秽物品上网,淫秽物品不能上网就没有“展示”的平台,更不可能传播。但一些网站盲目追求点击率,或把关不严,或明知故犯,给淫秽物品提供“萌芽、生存、发展、壮大”的舞台和空间,造成了对社会的危害。稍微细心的人就会注意到,网上大凡有嫖娼、卖淫、“艳照”、“裸女”等内容,一般点击率都会很高甚至惊人。笔者输入“传播淫秽物品”百度一下,找到相关结果约1670000个,可以想象此类事件的猖獗。所以,从某种角度说,利欲熏心的网站才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罪魁祸首。尤其是色情网站,群众深恶痛绝,国家多次取缔淫秽色情网站,使网络环境得到很大改观。但受到利益的驱使,一些色情网站被死灰复燃,大有“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架势,应该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

  打击网络淫秽色情,整治网上低俗之风,是一项长期而艰巨任务。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每个人洁身自好、市民踊跃举报、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并严厉查处,才能营造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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