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小明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编写添加淫秽色情内容的手机网站建站程序并贩卖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裁判要旨: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属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中的一种行为即成立本罪。行为人实施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应将所实施的行为并列为一个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值得注意的是,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淫秽物品而进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同时具有牟利目的,至于是否真正获利、获利多少不影响定罪。本案中,被告人唐小明编写了开设 WAP 手机网站的建站程序,并向该程序内添加了淫秽色情小说。唐小明编写建站程序的行为本身并不具有可罚性,该程序只是提供了能够生成网页的工具,但其向该程序内添加淫秽色情小说,行为实质是改变了淫秽小说的内容载体,使得该小说能够以网页的形式显示,通过手机网站传播,故其行为属于制作淫秽物品。唐小明制作淫秽物品后,最终目的是通过该程序牟利,其以不同价格将该程序出售给多人的行为是贩卖行为,故其针对同一添加有淫秽内容的建站程序实施了制作、贩卖行为。唐小明通过制作、贩卖行为获得的非法利润已经超过一万元,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所规定的数额标准,故应依法对其以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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