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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等7月1日起施行 养老、医疗保险可异地

 幸福的退伍老兵 2011-07-01
  7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施行。养老、医疗保险可“漫游”,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规范捐赠票据使用……一系列新规定将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百姓生产生活带来深刻影响。

  养老、医疗保险可异地“漫游”

  关系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险法7月1日起施行。这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法律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社会保险法就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作出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法律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针对工伤保险欠费,法律专门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不偿还的可依法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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