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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保全网络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20110427

 昵称65n3Hwb5 2011-07-04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网络证据公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执业区域】保全网络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公证机构超越前款规定的公证执业区域办理公证的行为不影响其所出具的公证书的证据效力。
 第三条  【申请主体】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保全网络证据公证。委托书载明代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收集证据或者申办公证的,代理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办理保全网络证据公证。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办理保全网络证据公证的,或者不能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代理人提交经过公证证明的委托书。
 第四条  【当事人适格性审查】申请人申请办理保全网络证据公证,应当提交与保全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可以根据下列证据认定申请人与保全的事项具有利害关系:
 1、著作权登记证书、合法出版物、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
 2、有当事人署名的作品原件、底稿、照片、网页截图、视频文件;
 3、首次发表的网址、上传记录;
 4、其他可以证明申请人与保全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出所申请保全的证据本身足以证明其与保全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在申请公证时可以无需提交其与保全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公证机构的告知】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酌情告知下列内容并记录附卷:
 1、当事人申办保全网络证据公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不正当目的,不得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提取证据,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证程序中的利害关系的范畴要比诉讼程序中的利害关系的范畴宽泛。公证机构对当事人与公证事项之间的利害关系只进行形式审查,公证机构不保证有关机构必然会确认当事人与所保全的网络证据之间有利害关系;
 3、提取、固定网络证据的方式、使用的设备及操作程序最终应当由当事人决定,公证机构仅仅是可以根据所保全的网络证据的种类向当事人提供相关技术和操作程序方面的建议。因为提取、固定证据的方式、方法和范围存在瑕疵,导致提取、固定证据失败或者所保全的证据不被法院或者其他部门及个人采信,公证机构不承担责任;
 4、公证机构保全网络证据仅仅是对提取和固定网络证据的过程作出证明,不保证所提取、固定的网络证据必然发生对当事人有利的影响,也不保证所保全的网络证据必然被法院或者其他部门及个人采信;
 5、当事人申请对已经存储于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U盘、各类电子存储卡等设备或者介质中的网络证据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应当告知其由于此类网络证据通常可以随意更改、替换,其证据力很低,公证后并不能增强其证据力。
 第六条  【提取证据的主体】申请人申请公证机构以登录互联网或局域网的方式提取、固定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的操作步骤,然后原则上由公证机构的人员操作计算机按照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操作步骤登陆网络和提取、固定证据,必要时也可聘请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操作。
 以照相、录像或者录音方式提取、固定网络证据的,原则上由公证机构的人员负责拍照、录像或录音,必要时也可以聘请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负责拍照、录像或录音。
 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网络证据的内容涉及到对相关IP地址进行追踪锁定、对网页来源进行逐步解析、或者需要在公证机构的电脑上安装IT专业软件方能提取证据等较深的专业技术时,如果公证机构认为该申请保全的事项超出了公证机构自身的业务能力,致使其无法判断所提取的证据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公证机构应当建议当事人聘请无利害关系的专家进行相关操作,公证机构仅对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所操作的过程以录像方式保全证据以及对专家的陈述、签署书面文件的过程办理保全证据。
 第七条  【书面操作步骤】申请人向公证机构提交的用以保全网络证据的书面操作步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提取证据的方法;
 2、开机、打开浏览器的名称、输入登录网站的域名以及登录后的每一个操作步骤,包括输入的指令、对话框的名称(或对话框在屏幕上的位置)、回车、空格、拖拉滚动条、下载,安装、截屏、同步录像、保存、实时打印、存储打印、退出登录、重启等;
 3、存储证据的方法。
 第八条  【网络接入的清洁性检查】公证机构以登陆网络的方式提取、固定证据原则上应当在公证机构的办公场所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和网络接口登录网络,且保证在登录网络之前公证机构的计算机没有被当事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控制或操作。
 公证机构因特殊原因在提取、固定网络证据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计算机接入互联网的真实状态和计算机的清洁性进行检查:
 1、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通过公证机构办公场所之外的网络接口接入互联网;
 2、使用当事人的计算机通过公证机构办公场所的网络接口接入互联网;
 3、使用当事人的计算机通过公证机构办公场所之外的网络接口接入互联网;
 4、使用网吧、会所等公共场所的计算机和网络接口接入互联网。
 公证机构的人员可以通过登陆著名门户网站或登陆个人电子邮箱并对登陆的网页(最好是有日期标示的网页)实时打印(或存储打印)证明计算机真实地接入互联网。
 公证机构的人员可以通过下列操作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假连接”:点击计算机左下角的“开始”,再点击“运行”,在空白框中输入“cmd”,回车后出现黑色屏幕,在光标所在位置输入“ping+空格+域名”,回车后即出现当前网络状态下所对应IP地址。
 第九条  【存储介质的清洁性检查和保管】公证机构办理保全网络证据公证,可以使用自身掌握的移动硬盘、U盘、录像带、存储卡、录像机、照相机、录音机等存储介质,也可以使用当事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存储介质。
 使用公证机构自身掌握的存储介质应当在取证前通过“打开”存储介质查看有无存储的文件或通过查看存储介质的“属性”等方法检查存储介质的清洁性。如果存储介质中有预存的文件,应当通过“删除”或者“格式化”的方式清洁存储介质,并在清洁后应当再次查看存储介质以核实其清洁性。
 使用当事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存储介质应当采用“格式化”的方式清洁存储介质,并在清洁后通过“打开”存储介质查看有无存储的文件或通过查看存储介质的“属性”等方法查看存储介质以核实其清洁性。
 在将提取的证据存入移动硬盘、U盘、光盘等存储介质后,公证机构的人员应当再次检查存储介质内是否有其他与保全网络证据无关的文件,并在出具公证书之前,始终由公证机构的人员保存存储介质。
 第十条  【提取固定证据的方式】公证机构对网络证据的保全可以采用下载、截屏、实时打印、存储打印、录像、拍照、利用软件同步录像、文字记录等多种方式提取、固定证据。如果提取证据的环境允许,应当优先采用“截屏打印+录像”的方式提取固定证据。
 对登陆、下载、截屏、保存等指令输入过程能够截屏打印的,应当截屏打印。不能够截屏打印的,应当录像或拍照。
 涉及网页中动态形象的保全和利用专业软件方能提取的证据,除了对主要内容(如体现影视作品的版权、演创人员姓名等开头部分的截图和结尾部分的截图)截屏打印外,建议同时采用录像的方式提取、固定证据。
 第十一条  【提取固定证据的完整性】截屏打印无法完整体现页面全部内容的,公证机构应当同时采用录像或拍照方式提取、固定证据,并在现场记录中对截屏打印无法完整体现页面全部内容的情形予以记录。
 因保全的影视作品数量较大,播放耗时较多,当事人申请仅对部分内容的播放进行保全的,公证机构可以逐集播放每一集的部分内容予以截屏保存,并选择部分播放画面截屏打印和选择部分内容予以录像,但是录像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三集可以完整播放的电视剧,且所保全的三集应当选取自可以播放的全部影视作品的开头、中间和结尾各个部分。
 对登陆、下载、截屏、保存等指令输入过程实施截屏打印所获得的打印文件均应当作为公证书的附件。如果截屏打印文件数量过多,公证机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与当事人诉求关联性最密切的截屏打印文件另行出具公证书节本与原本相符公证书。
 当事人上网因实施观看、阅读、下载、购物而支付费用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付费过程和付费凭证一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第十二条  【保全记录的完整性】公证机构办理保全网络证据公证,应当制作现场记录(工作记录),现场记录应当记录登陆网络的每一步操作,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操作计算机的人员和记录的人员;
 2、登陆网络的地点和接口、使用的计算机以及存储介质在登录之前属于谁掌握;
 3、如果未使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的接口登录网络,或者使用的计算机或存储介质在提取、固定证据之前不为公证机构掌握,则应当记录网络接入清洁性检查和计算机及存储介质清洁性检查,并记明未使用公证机构的网络接口、计算机或存储介质的原因;
 4、打开浏览器的名称;
 5、安装或启动截屏软件或屏幕录像软件等软件的过程;
 6、登陆网络以及登陆后的每一步操作,包括输入的指令、对话框的名称或在屏幕上的位置、回车、空格、拖拉滚动条、下载,截屏、同步录像、保存、实时打印、、存储打印、退出登录、重启等;
 7、如果发现截屏保存或者截屏打印的内容有遗漏,应当重新登陆网络开始保全;
 8、存储所提取证据的操作过程和存储介质的保管过程;
 9、复制所提取证据的操作过程、存储复制证据的介质的提供者、所提取证据的复制品的数量和保管者;
 10、登陆局域网、收费网站、会员网站提取、固定证据,应当记录登陆的账号(账户名、用户名)。
 第十三条  【网吧取证】当事人申请公证机构到网吧、会所等公共场所保全网络证据,现场记录(工作记录)除载明本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以外,还应当特别载明下列内容:
 1、网吧的详细地址(必要时可对网吧外观拍照);
 2、公证员进入网吧登记使用的身份;
 3、公证员进入、离开网吧的时间;
 4、公证员随机挑选计算机的过程;
 5、开机或重启计算机后,该计算机是否安装了系统还原系统;
 6、网络接入清洁性检查和计算机及存储介质清洁性检查;
 7、使用屏幕软件进行同步录像的,应当载明软件下载、安装的步骤;
 8、在网吧通过网络传输将提取的证据发回公证员掌控的电子邮箱的,应当载明传输的操作步骤和回到公证机构下载邮件的步骤。
 第十四条  【保全网络购物证据】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网络购物的证据公证,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尽可能申请对网络订购过程、支付货款过程和接受邮递物品的全过程办理保全网络证据公证。如果因为特殊原因无法对网络购物全过程办理保全网络证据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对网络购物的部分环节办理保全网络证据公证,但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因为所保全网络证据的内容不完整,其公证书的证据效力可能会得不到采信。
 通过网络可以查询到所购物品邮寄过程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相关的网页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对邮购物品的接受进行保全公证的,公证员应当在接受邮购物品现场,并由公证员携带邮购物品回到公证机构的办公场所封存。启封核验邮购物品应当尽量保存原包装的完整性,封存邮购物品要尽量避免封条遮挡原包装或物品的文字、图片等外观标示的内容,必要时应当另行包装封存。封条上应当由当事人和公证人员的共同签字(盖章)。
 封存后的物品由公证机构保管的,公证机构应当与当事人约定保管的期限,逾期当事人未请求公证机构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供封存物品的,视为放弃请求公证机构提供封存物品的权利。
 封存后的物品由当事人保管的,当事人在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之前自行拆封的,公证书失效。
 接受的物品和售货凭证记载有矛盾的,公证机构应当在现场记录(工作记录)和公证书中予以记载。
 第十五条  【公证词的注释】当事人申请对QQ、MSN等即时通信记录或者对已经存储于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U盘、各类电子存储卡等设备或者介质中的网络证据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机构可以在公证书证词中增加注释:“本公证书仅对网络证据被提取、固定的过程作出证明,未对所保全的网络证据在被提取、固定之前的状况作出证明”。
 第十六条  【公证书形式瑕疵的预防】公证机构出具保全网络证据公证书应当特别注意预防下列形式瑕疵:
 1、当事人、公证人员以及其他参与保全网络证据的人员在现场记录上的签字与身份证不一致;
 2、现场记录(工作记录)和公证书所记载的取证步骤不完整或提取证据的顺序颠倒;
 3、公证员助理制作记录、但记录上却写记录人为公证员;
 4、公证书存在缺页、漏字、错别字,特别是域名、网址、地址、时间、人名、数字存在错误;
 5、公证书遗漏公章或签名章;
 6、公证书所附的光盘内容与公证书记载不符(建议用油性笔在光盘上标注提取证据的名称);
 7、截屏打印件不完整、漏页、截屏打印件顺序颠倒;
 8、公证书记载的时间、地点相互矛盾;
 9、超过15天出证,公证卷宗中对延期出证的原因没有作出记载;
 10、公证机构没有按照出具公证书的编号逐一开具收费凭证(收费凭证上无法打印公证书编号的,建议采用手工注明公证书编号并加盖财务章);
 11、出具公证书之前未将存储网络证据的介质始终由公证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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