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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法

 清勤居士 2011-07-06
    原意为推算天象以定岁时的方法。今以年、月、日等计时单位,依一定的法则组合,供计算较长时间的系统为历法(古称历)。历法大体可分为三类,年、日依据天象的称做阳历,月、日依据天象的称做阴历,年、月、日都依据天象的称做阴阳历。我国古代(辛亥革命前)除太平天国颁行的天历外,其余的都属于阴阳历。其特征是既重视月相盈亏的变化,又兼顾寒暑节气,年、月长度皆依据天象。历月和历年的平均值大致等于朔望月和回归年。大月30日,小月29日,每月以月相为起迄。平年12个月,全年354或355日,与闰,19年7闰。闰年13个月,全年384或385日。阴阳历比阴历优越,主要缺点是平年和闰年的日数相差过大。《汉书.律历志上》:“至周武王访箕子,箕言****九章,而五纪明历法。”《新唐书.历志一》:“历法尚矣。自尧命羲、和,历象日月星辰,以闰月定四时成岁,其事略见于《书》。而夏、商、周以三统改正朔,为历固已不同,而其法不传。至汉造历,始以八十一分为统母,其数起于黄锺之仑,盖其法一本于律矣。其后刘歆又以《春秋》、《易象》推合其数,盖傅会之说也。至唐一行始专用大衍之策,则历术又本于矣。盖历起于数,数者,自然之用也。然其要在于候天地之气,以知四时寒暑,而仰察天日月星之行运,以相参合而已。然四时寒暑无形而运于下,天日月星有象而见于上,二者常动而不息。一有一无,出入升降,或迟或疾,不相为谋。其久而不能无差忒者,势使之然也。故为历者,其始未尝精密,而其后多疏而不合,亦理之然也。不合,则屡变其法以求之。自尧、舜、三代以来,历未尝同也。”参阅陈遵妫《中国天文学史》第六编第二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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