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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社仓法与王安石青苗法

 妙郞曲 2011-07-09
朱熹社仓制与王安石青苗法一样,同为宋代荒政时平抑高利贷剥削,以利防灾救荒的改革措施。然而,两者的遭遇大相径庭。由于青苗法是一度推崇至极的“中国十一世纪改革家”王安石所行,历来评价极高。而社仓制是朱熹所创,便被批判与声讨。多年来,在某些学者的眼中,便是不经过分析,朱熹社仓法的“反动实质”也昭然若揭。今日重新来看这种简单粗暴的批评,是一种有趣的尝试。
  对于古代的农民而言,每年青黄不接的时候也是日子最难过的时候,通常只能用地里的青苗作担保向富户借高利贷度日。所谓“青苗法”,指每年青黄不接时由政府以较低的利息贷款给农民,秋天以后偿还。青苗法是王安石新法中最有创意的一种,也是最受非议和抨击的一种。王安石变法的失败,主要就是失败在青苗法上。对于青苗法的性质,梁启超看的非常清楚。梁任公说:青苗法之创设,“有类于官办之劝业银行”(梁启超《王安石传》)。青苗法是一种超越时代的构想,有现代国家管理的金融经济因素在里面。梁任公认为王安石的变法是社会主义的尝试(梁启超所的社会主义,与现代中文语境中的社会主义不同。他指的社会主义更接近国家资本主义的意思。),也是指此。
  非常不幸的是,王安石天才的构想,他试图实现的国家宏观管理的金融经济制度,在那个时代其实是完全不切实际的,根本没有可能实现的基础。他做出了过于理想化的制度安排,但他设计的制度其实只是“纸上的制度”。
  以青苗法为例,王安石良好的动机是使贫苦农民免受高利贷盘剥,他定的国家贷款利率是百分之二十,也大大低于富户通常设立的高利贷利率。然而,当时没有,也不可能建立起一个国家范围内的金融体制来协助与保证这种制度得以健康的实施。国家官吏只是强行将款项整数交给农民,到期又强行将本和利收还。国家根本不顾及农民们的意愿,国家也不会去指导、督促与帮助农民们将这一贷款生出利益。对于普通农民而言,他被强制拿了贷款,也不会去经商,且当时也没有这样的商业基础。更糟糕的是,农民们即使获得了丰收,借时青黄不接,粮价高,丰收时粮价低,虽然归还的本金在钱数上没有变化,而粮食数却比借时增加了许多。因此,借贷者必须以多于一倍甚至更多的实物去换钱还贷,这等于是借款人在规定的利息以外又负担了一笔无形的高息。结果,青苗钱“盖名则二分之息,而实有八分之息”。
  青苗法与王安石富国强民的意愿相悖,它其实是一个国家敛财的改革,国家强行将普通民众有限的资产都剥夺走了,农民们因为青苗法而走向破产。更不幸的是,当时王安石任用的官吏多是小人(梁任公论及王安石任用小人的理由,以为王安石只能任用小人,因为正直的人都反对王安石,不能为王安石所用。贪污与残民行为横行。王安石的新法,尤其是青苗法,成为了当时农民的一场浩劫。
  朱熹对于青苗法有异常清晰的看法。他说:“以予观于前贤之论,而以今日之事验之,则青苗其立法之本意固未为不善也。但其给之也,以金而不以谷,其处之也,以县而不以乡,其职之也,以官吏而不以乡人士君子;其行之也,以聚敛亟疾之意而不以惨怛忠利之心。是以王氏能行于一邑而不能以行于天下。”(《朱文公文集》卷七九《婺州金华县社仓记》)青苗法动机虽好,实施却有问题。第一,青苗法给的贷款是金钱而不是实物,而当时青黄不接时与丰收时物价差别很大。第二,青苗法是自上而下的国家强制行为,它的实施者是国家官吏,而不是民众推举出的有公信度的人。第三,王安石整个新法的目的是国家聚天下之财,青苗法也为此而服务。王安石的传记说他在说服神宗实行新法时,曾举他为鄞县县令时尝试过用青苗钱,且在短期内获得成功为例。在较小规模之内,政府的强制行为渗入到私人贸易之中,或许可行。但要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则当时根本没有类似于现代化的金融与法律制度可依赖。
  朱熹的社仓法吸纳了王安石青苗法的某些因素,他的很多同时代人因此怀疑并批评朱熹复活了王安石的青苗法。这是对社仓法的误解,其实朱熹采用了一个全新的视角。朱熹社仓法在乾道四年创立,当时建宁府一带大饥,丁艰在家的朱熹一面请县府救济,同时劝豪民发藏粟以赈之。至秋,灾民获得丰收,于是如数归还官府赈米六百石。朱熹以此为基础建立了社仓法,这就是黄宗羲所说的:“乾道四年,建州饥,先生请于府,贷粟散给,民多免死。社仓之法始此”(黄宗羲《宋元学案》卷四九《元晦学案》)。
  朱熹社仓法也取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这和青苗法同,但社仓法“小饥则弛半息,大饥则尽蠲之”,和青苗法中国家不顾农民的实际情况强行收取利息不同。而且,社仓法规定借贷和还贷都以实物,因此不受“钱重物轻”的影响而农民负担额外的利息。那时国家没有金融和行政体制来稳定物价,这是不得已的、也是最好的解决方法。社仓法和青苗法最大的不同在于,社仓法是自下而上的改革措施,由社民自行管理。社民选举出品行端正的人为社首和社副,作为责任人,接受每一个社民的监督,政府和官吏不得插手社仓事宜,免除了“吏缘为奸”之弊。社仓粮源来自于政府鼓励下的富户义捐和丰年社民的自行自愿积累,也避免了青苗法的国家强制金融行为下的贪污腐败之类的弊端。朱熹以他高超的行政能力,为社仓法作了细致琐碎的条款规定,这和王安石的宏观的泛制度化的青苗法也不同。比如,朱熹对于借贷的条件,支贷的对象,以及支贷的时间都有严格的规定,其条制清楚,责任分明,可行性很强。
  学者们似乎很少去注意朱熹的实际能力,比如他创设的社仓法。其实他的社仓法在当时,在后世的影响都很大。即使在朱熹被朝廷定性为“逆党”的首领而受迫害时,在潭州、绍兴、饶州、松溪、建安等许多地方仍按朱熹的条制而广设社仓。明清两朝都有较大规模的民众自发的仿朱熹社仓法而设立社仓的行为。社仓法很好的维护了中国社会中最弱势的农民的利益。
  与后世被丑化被脸谱化的腐儒形象不同,朱熹是个精明强悍的行政人员,也是一个管理经济的高手,朱熹当时就以善于理财而闻名于世。朱熹最早为孝宗所知,不是因为他的道德文章,而是他干练的吏才。杨万里举荐朱熹,有两句评语。一句是“临事过于果锐”,是说朱熹做事雷厉风行,“过于”二字似也包涵了贬义。另一句“性情过于狷介”,则几乎完全是贬义了。朱熹为人个性过于分明,他的刚直,大概是狷介的产物。后人评王阳明曰:外王内圣,狂者胸次,用在朱熹身上似乎也不错。余英时先生的《朱熹的历史世界》中论述,从王安石到朱熹,是宋朝历史的“遗失的环节”,这一环节,是“外王内圣”道统的继承,也是“得君行道”的愿望的继承。王安石是很好的政策设计师,但实际的行政能力实在值得怀疑,他个人获得了成功,他政策下的国家却失败了。朱熹有很强的行政能力,但他却试图以空洞的道德去说服君主,他失败了,成为政治上的异端,受政治迫害而死。(作者:羽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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