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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去中断你的诉讼时效

 交通事故处理顾问 2011-07-12

如何去中断你的诉讼时效

2009-01-16 11:58:30|  分类: 律师生涯 |  标签: |字号 订阅

所谓的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相关的请求之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出请求,否则一旦超过时效,请求人将丧失胜诉权。实务操作中,法院一般先授理,对是否超过时效进行审查,如果超过时效将以判决的形式驳回起诉。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也有一年的,如人身伤害请求赔偿之债、保管物遗失请求返近之债、请求支付租金之债等;也有三年的,如环境污染侵权之债;当然还四年的,即涉外进出口技术合同纠纷。由时诉讼时效具有时限性,一旦超过当事人即面临败诉的风险,因此,时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尽管目前我国司法对时效规定的时限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但实现如此,我们只能去适应,并去努力规避之。

诉讼时效的期间虽然是一年、二年或四年,但中间是可以中止、中断的,因此,并不是债权产生时间达到了一年、二年四年,诉讼时效就一定要经过。所谓的时效中止是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出现了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法定事由,使当事人无法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止,待出现中止的法定事由消失后,时效再继续计算。举个简单的例子: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张三于2008年1月1日供应十吨铁矿给李四,李四收到铁矿后十日即1月10内支付货款5000元给张三。张三按时供应了铁矿,李四收到后并没有支付货款给李四。本案中张三要求李四支付货款的时效是二年,自2008年1月11日至2010年1月10日,张三必须在这期间提出,才具有胜诉权,否则,法院将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起诉。假如,张三在2009年8月1日去某海岛旅游,遇到台风,船泊无法返航,被困了十天,由于台风属于不可抗因素,因此诉讼时效自2009年8月1日开始中止至2009年8月10日,自2009年8月11日恢复计算,整个时效和也相应的延长至2010年1月20日。

所谓的时效中断是指出现法定事由,已过的时效归零,时效自出现法定事由之后重新重头计算。时效中断的事由有:提起诉讼、仲裁、对方承诺履行义务(含代理人承诺)、权利人请求履行(含向期代理人提出)、向相关部门请求调解等等。即理论上凡是能够向对方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均可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但实务中,法院是重证据的,在民事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分配体系下,当事人要主张自已债权时效的中断,必须有证据支持,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证据必须要固定,口头的东西很难对证,因此最好是书面形式。比如,对方如果承诺履行,口头承诺是不行的,必须要有书面的承诺书,否则法庭上对方不承认,你说他承诺过,他说他没有承诺,你叫法官相信谁。因此,实务中,如果诉讼时效即将到期,可采取以下措施将时效中断:

1、提起诉讼;

2、如果双方签有仲裁协议,可提起仲裁;

3、对方如果承诺履行,必须出书面承诺书;

4、向对方发送主张权利的书面文件,但必须有对方签收的回执,或者文件一式二份,要求对方在其中的一份上签字表明已收到,并拿回保存。现实中,常碰到姓懒的债主,如果债主不配合,可采取第5、6、7、8项措施;

5、发送电报给对方,保留电报回执;

6、发送挂号信给对方,保留回执;

7、如能当面找到对方,进行录音。

8、其他可以以固定证据形式表明已向对方主张权利的行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诉讼时效的经过,丧失的只是胜诉权,而实体权利并未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法院并不干涉。而债务人自愿履行后,又以时效已过请求债权人返还的,法院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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