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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还应该对未回收的货款承担责任?

 熊猫小帅 2011-07-13

企业销售人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要求该销售人员离厂时,需结清所有业务往来款,因离厂而导致业务往来款无法收回的,销售人员必须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或者 答复销售人员必须等全部收回货款或者由业务人员垫付所有尚未回收的货款后才可以离职。如果销售人员不答应上述条件,企业就不予以办理各项解除劳动合同的手 续,由此导致纠纷。在实践中,很多企业都存在类似情况,那么企业的销售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是不是对尚未回收的货款负有收回的责任呢?

     从劳动关系的角度分析,员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就成为企业的一员,员工提供劳动,企业支付报酬。员工是基于企业而从事的活动,其活动产生的利益也直接归于企业,员工的思想及行为受于企业,受企业控制、指挥、监督,是一种从属关系。

     员 工从事的行为就属于职务行为,对于职务行为,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因员工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的缺失的),企业就没有权利追究劳动者的责任。作为企 业的销售人员,企业销售产品必须通过销售人员来完成,代表企业与他人签订合同、发货、及时回收货款,均系依劳动合同履行职务的行为,而销售的货品发生货款 拖欠的情况也属正常,这也正式企业应该承担的正常的经营风险。如果把销售货款不能及时全额回收的责任强加在销售人员的头上,显然,这个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 的。除非,单位能够证明该销售人员在销售工作中存在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给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即使在后者情况下,如果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并没有 进行约定,内部规章制度中没有相关规定,则单位要求劳动者全部承担赔偿责任也没有法律依据。

    目前,类似情况在一些企业广泛存在。为规避风险,防范销售人员与购买方私自串通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因担心原销售人员离开后原帐务成死头帐,企业大多在销售业务合同中作出类似规定,并与离职销售员签订协议,甚至大量转移未收回债权。这种情况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发生争议时,企业方无疑处于不利地位。企业加强对销售人员和销售工作的管理和调控是必要的,但无论如何都不能以牺牲员工合法权益为代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而作为员工在工作中代表企业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承担法律行为。

      企业在与销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来确定合同条款,要把劳动者作为一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对待,不能把明显过重的责任推给劳 动者,更不能把企业自身应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同时,企业在建立内部销售管理制度的时候,也要根据相关规定,要通过民主程序,充分遵照销售人员的 合法权益,并及时向销售人员公示。否则,合同和规章制度中不合法的相关内容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     

      销售人员应对经手的销售业务及货款往来情况与原单位进行交接和清结;解除劳动合同后,若因相关未结事宜而影响到原单位的工作时,其仍应协助企业办理。若因 个人原因导致单位无法收回债权时,可以比照劳动者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相关规定,要求销售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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