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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电气专业设计质量通病(电气审图专业组—2010.7)

 李伟个人图书馆 2011-07-18
《建筑电气装置500问》
20.19 在浴室、游泳池之类特别潮湿场所,是否需应选用In10mA6mARCD
不必,在浴室、游泳池之类的特别潮湿场所内,虽然人体阻抗下降,但人体发生心室纤维性颤动的电流值仍为30mA未发生变化,所以不论场所是干燥还是潮湿,剩余动作电流30mARCD都同样能有效地起到防点击作用。IEC标准只在农业和园艺设施等豢养家畜场所的电气装置内规定,在能防止RCD误动作的条件下才选用尽可能小的剩余动作电流的RCD
【分析与措施】
浴室照明灯具一般位于012区的特定区域外,灯具为固定设备。若设计中照明回路采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其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动作电流值可选用30mA
 
三 应急照明
1问题内容
规范规定应设置应急照明的场所,只要采用耐火导线由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及普通照明灯具即可,不需要采用消防应急灯具。
【规范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11.3.6 建筑物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的相关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
第9.2.5 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条文说明:为防止火灾时迅速烧毁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影响安全疏散,本条款规定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外表面加设保护措施。由于我国尚未生产专用的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故仅考虑容易做到的简易方法。)
【分析与措施】
消防用的应急照明灯具与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13496GB17945的相关规定的灯具。
应急照明回路采用耐火导线由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但灯具采用普通灯具,这种方式是不符合相关的国家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2问题内容
二次装修场所按规范规定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但电气设计仅预留电源,是否符合要求。
【分析与措施】
二次装修场所(其电气设计由二次装修专业公司负责)且按规范规定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时。则应在“设计说明”中规定:
二次装修专业公司应按规范规定:
1 应按规范规定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2 按规范规定设置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或消防应急照明配电回路;
3其供电线路及灯具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规定。
 
3 问题内容
(非高层建筑)商铺、公建等为两层及以上建筑物时,其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问题(消防局内部亦有不同意见)。
【规范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火灾发生时仍需工作的其他房间;
3 观众厅、建筑面积大于400 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演播室;
4 建筑面积大于300 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 公共建筑的疏散走道。
第11.3.4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2 沿疏散走道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型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相关规定。
第11.3.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 m2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 m2的地下商店;
3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 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DG/TJ08-2048-2008
第9.1.2 特、一、二级建筑物内下列场所应设疏散照明,其地面水平最低 照度不低于10LX:
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3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超过20m的内走道;
4 四星级及以上的宾馆的客房。
第9.1.3 下列部位或场所宜设置疏散照明:
1 无自然采光或夜间使用的公共场所及公共场所内流动人员不少于5人的房间;
2 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寝室、老年公寓的房间、医院的病房和监护室等需要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场所。
第9.1.4 特、一、二级建筑物内下列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其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50%:
1 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包括发电机房、UPS室)、变配电间、消防水泵房、防排烟风机房、电话总机房;
2 通讯机房、计算机房、BAS控制中心、安防控制室;
3 避难层、屋顶直升飞机停机坪;
4 自动扶梯上方或侧上方附近;
5 在正常照明失效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场所。
第9.2.1 特、一、二级建筑物内应设置安全疏散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安全标志应设在醒目位置,不应设置在门、窗或其他可移动的物体上,不应设置在经常被遮挡的位置;
2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正面或邻近场所不得有妨碍公共视读的障碍物;
3 盲人集中的场所宜设置声音疏散指示系统。
第9.2.2 下列部位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
1 公共出口、消防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
2 建筑面积大于300 m2的或室内最远点至房间门距离超过15m的会议室、多功能厅等公共活动场所的房间门口;
3 地下建筑物中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活动场所的出口处。
第9.2.3 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方向指示标志:
1 疏散走道拐弯处;
2 超过20m的直行走道、超过10m的袋型走道;
3 地下室疏散楼梯间以及疏散方向向上的楼梯间;
4 室内最远点至安全出口距离超过15m的通道;
5 避难间、层及其他安全场所。
【分析与措施】
商铺(场)、及其他公共建筑等为两层及以上非高层公共建筑时,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按照GB50016-2006规定设置。
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在下列场所设置: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火灾发生时仍需工作的其他房间;
3 观众厅、建筑面积大于400 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大于200 m2的演播室;
4 建筑面积大于300 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 公共建筑的疏散走道。
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沿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2 沿疏散走道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型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相关规定。
当为下列建筑或场所时,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 m2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 m2的地下商店;
3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下列部位或场所宜设置应急照明灯具:
1 无自然采光或夜间使用的公共场所及公共场所内流动人员不少于5人的房间;
2 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寝室、老年公寓的房间、医院的病房和监护室等需要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场所。
 
公建等为两层及以上建筑物(非高层建筑物),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不超过300m2的小型商铺,两层商铺宜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单层商铺允许不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4. 问题内容
大型公共建筑的应急照明是否需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强制点亮。
【规范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第 6.3.1.8   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相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报警装置及火灾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第13.4.8 疏散照明宜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集中手动、自动控制。(条文解释:疏散照明是火灾时供人员有效逃生的最重要的设施,现规定由消防控制室集中手动、自动控制,较过去的原地控制或规定为长明灯有较大的修改。)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DG/TJ08-2048-2008
第9.1.7 应急照明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疏散照明在灾害发生时均应长明;
2 备用照明在平时可采用就地或时间(程序)控制;
3 住宅的疏散照明可采用声控节能技术;
4应急照明灯具供电回路中严禁设置可关断灯具充电及关断灯具应急状态的灯开关装置及其他负载;
5 在正常电源工作状态下,允许设置开关控制应急照明灯具的工作,但该开关不应影响应急照明灯具从正常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分析与措施】
大型公共建筑的消防应急照明,关系到火灾时的人员疏散及尚需坚持工作的场所的操作需要,因此在火灾时均应保持可靠地工作。
对于平时不处于点亮状态的疏散照明(包括疏散指示标志),需要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强制点亮。
对于平时与火灾时均处于点亮状态的,可不设置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强制点亮的控制模块。
对于备用照明,可根据需要采用就地或时间(程序)控制,但该控制开关不应影响应急照明灯具从正常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应急照明灯具供电回路中严禁设置可关断灯具充电及关断灯具应急状态的灯开关装置。
 
5. 问题内容
火灾应急照明灯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具,当火灾发生时通过切断该回路的电源将应急灯强制切换至由蓄电池供电的应急照明状态。这种强制点亮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规范规定】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13.8.5 2除在假日、夜间无人工作而仅由值班或警卫人员负责管理外,疏散照明平时宜处于点亮状态。当采用蓄电池作为疏散照明的备用电源时,在非点亮状态下,不得中断蓄电池的充电电源。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DG/TJ08-2048-2008
第9.1.7  4应急照明灯具供电回路中严禁设置可关断灯具充电及关断灯具应急状态的灯开关装置及其他负载;
【分析与措施】
火灾应急照明灯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具,由应急照明箱应急照明回路供电,灯具平时处于长暗或非确定状态。火灾发生时,通过切断该回路的电源将应急灯强制切换至由蓄电池供电的应急照明状态。这种强制点亮方式是符合规范规定的。但应急照明灯具供电回路中严禁设置可关断灯具充电的灯开关装置。
 
6. 问题内容
现行的《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及《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中没有规定沿地面嵌入式安装的灯光指示标志需采用安全电压供电的规定。在火灾发生时,水灭火系统动作地面积水有可能引起漏电事故,而应急照明回路是不允许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动作于跳闸的,势必造成人员触电。如何解决上述问题。
【规范规定】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13.8.5 4装设在地面上的疏散标志灯,应防止被重物或外力损坏。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程》DG/TJ08-2048-2008
9.2.11疏散方向指示标志、疏散导流标志的灯具安装在地面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灯具的所有金属构件应做防腐处理;
2 防护等级应符合IP65要求(技术要求:尘密、防喷水);
3 灯具最高点突出地面不要大于3mm,灯具边缘突出地面不应大于1mm
【分析与措施】
现行的《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及《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中并未规定地面嵌入式安装的灯光指示标志必须采用安全低电压供电。
JGJ16-2008DG/TJ08-2048-2008的相关规定,仅对灯具的防护等级、防腐、防机械损伤及突出地面的尺寸要求作出了规定,对是否必须采用安全低电压亦未作明确规定。
EPS应急照明供电系统的标准图集,设置在地面的疏散导流灯系统采用24V供电的。
 
地面上设置的疏散标志灯应符合JGJ16-2008DG/TJ08-2048-2008的相关规定。
采用EPS应急照明供电的系统,可按标准图集采用24V低电压供电。
 
7. 问题内容
地下车库疏散标志灯指示疏散方向比较混乱。
【规范规定】
《汽车库、停车库、修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9.0.4除机械立体停汽车库外,汽车库内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6.4.4 汽车库内应根据行车需要设置指示灯、导向灯,汽车库出入口宜设置指示汽车出入的信号灯和停车位指示灯。
【分析与措施】
地下车库的人员疏散的疏散指示标志方向应指向地下车库人员疏散出口。
地下车库汽车车道上的为指示汽车疏散方向的标志灯应指向汽车库汽车出口的方向。
在可能引起汽车及人员疏散指向混乱的情况下,可在标志灯采用区分人员与汽车疏散指向的不同的图案、箭头及辅助文字组合的面板加以区分。
 
8. 问题内容
将疏散指示标志与应急照明灯混为一谈。往往以疏散指示标志灯代替应急照明灯。
【规范规定】
《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2000
3 消防应急灯具:火灾发生时,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标志和/或照明的各类灯具。消防应急灯具按功能范围:
消防应急照明灯:为人员疏散和/或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
消防应急标志灯:用图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应急灯:
a) 指示安全出口及其方向;
b) 指示楼层、避难层及其他安全场所;
c) 指示灭火器具存放位置及其方向;
d) 指示禁止入内的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
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同时具有消防应急照明灯和消防标志灯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分析与措施】
消防应急照明灯与消防应急标志灯的功能及技术要求是不同的。只有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同时具有防应急照明灯和消防标志灯功能。
当消防应急标志灯设置在墙面上(安装高度不超过1m,在走道内布置的间距不超过20m时,一般不能保证疏散通道地面水平照度值符合规范的规定值,因此不能替代消防应急照明灯。
但如果在前室的疏散出口上方设置消防应急标志灯(一般前室的面积不大),且当此标志灯具有足够的光通量,能满足前室地面照度值的要求时,可认为符合要求——实际此时该灯具已属于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
 
四 节能
1. 问题内容
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缺少节能专篇或无节能专篇的内容。
【规范规定】
沪建交【2008】828号文(适用的范围为上海市民用建筑的节能设计)
二 电气专业(一)施工图设计说明和基本要求
电气专业施工图设计说明应当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其内容和基本要求应当包括:1、2、3、4、5、6、7款(从略)规定。
【分析与措施】
828号文的规定,上海市的民用建筑的电气专业施工图的设计说明应具有建筑节能专篇或有节能专篇所规定的内容(不仅仅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必须具有建筑节能专篇)。
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0 m2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市(区)两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申请国家或者本市的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照明功率密度(LPD)应当达到现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照明节能目标值;
2 按照《技术导则》要求设置建筑能耗监测系统。
注:浦东新区有关部门要求,新区范围内应贯彻节能先行的原则。浦东新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LPD应达到“目标值”的要求。
 
2. 问题内容
按沪交建【2008828号文要求,对公共建筑的主要房间、场所和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配套设备机房,应当按照现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标明相应的照度标准值(E)、照明功率密度值(LPD)和所选灯具效率的设计要求,并应当列明建筑物中精装修(二次装修)场所的节能指标。是否可以认为公共建筑所有的区域均应标明ELPD值。
【分析与措施】
828号文要求,应对公共建筑中的主要房间、场所及配套设备机房的ELPD值在“设计说明”中节能专篇中予以规定(满足GB50034的规定)。
设计说明其他未予规定的房间、场所,审图时均需按规范规定的标准照度值及对应照明功率密度值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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