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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补贴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wft... 2011-07-19
国家粮食补贴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09-7-13 17:26:39 访问次数: 1127 作者:江夏区审计局 来源:湖北省审计厅

武汉市江夏区审计局  胡正全、傅俊
 
 
        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是党和国家的一项利民工程,是当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一条有效途径。自2004年国家实行粮食补贴政策以来,改变了过去对农民多“取”少“予”或只“取”不“予”的分配关系,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粮食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农村的党群、干群关系也得到了明显改善。但从我局近期完成的2007年至2008年度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及良种补贴审计调查情况看,在国家粮食补贴政策的执行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和完善。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种粮农户没有获得补贴。一种情况是农户将承包的耕地转包给他人耕种,粮食补贴由财政部门直接上了发包人的“一折通”。如某村支部书记以每年100元/亩的价格承包村机动地500亩,期限5年。该书记以承包价格将土地转包他人耕种,每年坐享数万元的补贴款,耕种者未能获得补贴。另外一种情况是农户耕种了村组机动地或新开垦的土地,财政部门未予审批。如调查中发现,有4个村共计1100余亩耕地未获得种粮补贴。某乡镇则作出硬性规定,对承包机动地等无经营权证土地的粮食补贴申请,一律不予审批。
        二是不按耕种面积补贴。粮食补贴面积的核定必需经过核查、公示、上报等程序,少数地方在实际操作中简单地按农户经营权证面积上报,使“粮食直补”变成“农田直补”。
        三是调整种植结构不种粮食也可获得补贴。部分地方农民将原种粮土地调整用于种植蔬菜和发展养殖业等板块基地建设,属地政府和财政部门认为有利于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应当给予支持和鼓励,也比照粮食直补标准给予了补贴。如某村实有土地1600余亩,在册面积1160亩,除200多亩种植水稻外,其余1400多亩全部种植蔬菜,这些种植蔬菜的面积也同样享受了粮食补贴。
        四是部分种粮农户获得了补贴却未真正受益。农户承包村组机动地经审批后获得粮食补贴,按政策补贴款应发给种粮农户,农户按承包协议向村组缴纳承包费。粮补政策出台后,发包人采取抬高承包费的办法,使粮补资金流向村组集体。如某村有机动地400余亩,在未获得粮食补贴前每亩耕地年承包费为200元,享受粮食补贴后,承包费上调至300元/亩。
原因分析: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发放和土地流转存在不规范和不完善的地方。2005年进行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少数村组确权确地工作没有到位,有的没有核发经营权证;有的村组对5%的机动地限额控制不严,无经营权证的村组机动地面积过大,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农民的利益;部分农民常年外出务工,承包的耕地流转频繁,且大多数没有签订流转协议或流转协议未到经管部门鉴证备案,在发放粮食补贴时容易产生纠纷。
        2、财政部门在补贴发放的依据上缺乏统一尺度。部分乡镇粮补发放的依据是土地经营权证面积,有的则是税费改革锁定面积,而有的乡镇对超经营权证的实际种植面积进行了补贴,有的则一律不予以补贴,更有甚者,有的乡镇在村与村之间存在依据和尺度的不一致。就整个地区而言则反映出补贴依据的不统一,从而有可能产生人情补贴,关系补贴,对农村的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甚至滋生腐败现象。
        3、粮补政策的把握和宣传力度不够。国家粮食补贴政策执行得好坏与否,很大程度上与乡、村干部的法律政策水平,与财政人员的监管和政策宣传是否到位有直接关系。部分干部思想上存在粮食补贴资金是国家的钱,不要白不要、不补白不补等错误观念和认识。
        对策与措施:
        1、进一步完善土地经营权证的管理、发放和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其所载面积是我国粮食补贴发放的重要计算依据。地方政府,特别是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要认真总结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几年来的经验教训,及时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到每个农户手中,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同时,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协议的指导和管理。特别是村组机动地的流转,应在土地流转协议中将粮补款与土地承包款分开,粮补归农户,村集体向承包户收取承包费。并杜绝变相提高承包价格,侵占种粮农民利益现象的发生。
        2、规范粮食补贴申报审批程序。对于粮食补贴依据不统一的问题,各级政府应制定规范性文件,结合各地实际统一补贴发放的种植面积依据,对超依据面积,如村组机动地和新开垦出来的耕地面积实际种粮后申领补贴的,制定规范的审批操作办法,界定职责,接受群众监督,并建立和健全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实行阳光操作,做到应补尽补,杜绝违纪案件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3、提高执行粮补政策的准确度,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因调整种植结构而种植非粮食作物获取粮食补贴,明显有悖于国家粮食补贴政策,属于合理不合规。属地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农户的思想工作,在确保稳定的基础上,逐步取消这部分粮食直补的审批和发放,体现粮补政策是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取向之一。(本文内容仅为个人观点,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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