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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网络传销应善于“ 以网管网”

 连城苍龙 2011-07-19
打击网络传销应善于“ 以网管网”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www.saic.gov.cn     2011年07月18日    来源: 中国工商报
 

  阅读提示:

  网络的虚拟性、跨地域性特点正在被传销分子恶意利用。网络传销人员彼此联系只使用域名、网址、网络昵称(网名),刻意隐瞒自己的真实姓名和具体住址;账款往来采用点对点的网上支付或者银行转账,隐蔽性更强。网络传销打着“西部大开发”、“资本运作”或“阳光工程”等旗号,以高额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很容易诱骗正处于创业阶段的青年。工商机关应当根据“以网管网”的思路,多措并举,坚决打击网络传销。

  目前,网络传销正在成为传销分子使用越来越多的组织联络及活动手段。传销分子以发展电子商务、从事远程教育、提供个人创业培训服务为名,依托一些管理不严的网站甚至自建传销网站,大肆发展会员(下线),以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网络传销具有新的特点,工商机关面临新的难题

  1.网络传销活动的虚拟性明显强于传统传销活动。

  据调查,在网络环境中,传销组织的骨干成员与普通的传销参与人员之间通过使用一定的域名和网址进行联系,刻意隐瞒自己的真实姓名和具体住址;在销售或者购买相关物品时,大多采用点对点的网络联系方式,付费完全是银行转账或者网上支付,隐蔽性很强;在举行一般性的聚会、培训活动时,传销分子之间多使用网络昵称(网名),更增加了隐蔽性。

  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跨地域性特点,网络传销活动也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传销分子在一个地方可以方便登录其他地方的网站从事传销活动,参与传销的人员也可能分布在国内的众多城市、农村甚至国外。基层工商机关受属地管辖条件的限制,只能对辖区的传销活动进行监督和打击,很难在一个全国性的行政监管平台上实现信息共享,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导致无法从源头上切断传销分子的触角,治标难治本。

  2.网络传销需要一定的技术知识,导致网络传销分子及参与人员日趋年轻化。

  传销分子主动适应网络环境的特点,将以推销实物产品为基础牟取非法利益的传统传销形式发展为纯粹以发展会员获得奖金为目的的网络传销形式。据福建省莆田市工商机关今年以来查处的30多个传销窝点案件分析显示,传销分子和参与传销人员的年龄皆在18岁至26岁之间,35岁以上的人员很少。

  一些传销分子打着“国家搞试点”、“西部大开发”等旗号,以高额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不知情的青年参与所谓“资本运作”或“阳光工程”计划等,通过发展加盟商、业务员等形式从事传销活动。这样,很容易引起正处于创业阶段青年的关注及共鸣。

  当一些青年参与进来以后,传销分子一般要求将汇款通过银行转账进行支付。这样,就避免了传统方式中传销头目或者上线必须与中线、下线实际见面的情况,传销分子可以由明转暗,躲在幕后进行操纵。

  3.工商机关一般只能在接到举报后实施立案调查,容易陷于被动。

  在网络环境中,工商机关在海量信息中发现传销案件线索的难度极大,而且受职权条件限制,无法对可疑网站直接监督检查(传销网站多以注册用户输入密码的方式登录,一般用户无法浏览网站内容,必须事前申请注册为网站会员)。因此,工商机关只有在接到举报或者有确凿证据的前提下,才能实施立案调查,使打击传销工作比较被动。

  4.案件执行难度大。

  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组织、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工商机关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但在实际的案件查处过程中,由于传销人员并无正当职业或者其他经济收入,被查获时往往既无现金又无存款,工商机关难以实施行政处罚,只能采取教育、劝导或直接遣返等方法处理,影响了案件执行。

  工商机关打击网络传销的对策建议

  1.依托网络平台广泛宣传打击传销的政策法规,剖析典型案例等。

  工商机关应当针对网络传销的特点与规律,大张旗鼓地开展“无传销社区”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大社会宣传力度,通过剖析典型案例等,让更多的下岗职工、复转军人、高校毕业生尤其是急于创业的青年了解传销的危害,掌握识别传销陷阱的方法,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青年抵御传销的能力。应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平台,以无正式固定职业的人员和有投资致富想法的人员为重点,举办打击传销专题培训班,讲解传销特点和防范技巧,增强其自觉抵制传销的意识。其中,要特别重视网络宣传,针对青年喜欢上网收集信息的特点,利用网络平台广泛宣传打击传销知识,实现国家工商总局确定的“以网管网”目标。

  2.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技能。

  网络传销案件较一般经济违法案件更复杂,技术性更强,查办难度更大。因此,工商机关应当注意对办案人员进行专题培训,着力研究和推广在网络环境中进行巡查和调查取证的新思路、新方法。要引导办案人员学习和掌握更多的计算机应用及互联网访问技能,开设系统的电子商务知识培训班,组织查办网络传销案件专题研讨和交流活动,使办案人员对网络传销的性质、组织模式、联络手段、账款往来特征等有更加全面的了解。

  3.主动与相关部门、机构加强沟通,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网络传销涉及的技术环节较多,调查取证工作离不开相关部门尤其是网站的大力配合。这就需要工商机关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金融机构、电信机构、网络公司的沟通与配合,充分发挥相关部门、机构的专业技术优势。在实践中,工商机关应当借助公安机关的人口查询系统、网络公司的上网实名制系统等,对网站的可疑现象和上网人员的可疑行为进行重点排查,及时发现传销案件线索,对涉嫌传销活动人员进行监控,请有关方面及时屏蔽涉嫌传销的网站甚至服务器或及时冻结传销分子的资金往来账户,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4.及时固定相关证据。

  工商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应当注意将违法行为人用于网络传销的网站或网页的全部内容复制打印出来,实施证据固定;将当事人的网站网址、昵称、ID号码及其他联系方式如邮箱或QQ号码详细记录下来,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对从网络下载复制的重要证据材料予以公证,或由当事人现场签字认可,以防当事人事后篡改、抵赖。

  □福建省莆田市工商局

  杨妹莺 郭东晓

打击网络传销应善于“ 以网管网”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www.saic.gov.cn     2011年07月18日    来源: 中国工商报
 

  阅读提示:

  网络的虚拟性、跨地域性特点正在被传销分子恶意利用。网络传销人员彼此联系只使用域名、网址、网络昵称(网名),刻意隐瞒自己的真实姓名和具体住址;账款往来采用点对点的网上支付或者银行转账,隐蔽性更强。网络传销打着“西部大开发”、“资本运作”或“阳光工程”等旗号,以高额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很容易诱骗正处于创业阶段的青年。工商机关应当根据“以网管网”的思路,多措并举,坚决打击网络传销。

  目前,网络传销正在成为传销分子使用越来越多的组织联络及活动手段。传销分子以发展电子商务、从事远程教育、提供个人创业培训服务为名,依托一些管理不严的网站甚至自建传销网站,大肆发展会员(下线),以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网络传销具有新的特点,工商机关面临新的难题

  1.网络传销活动的虚拟性明显强于传统传销活动。

  据调查,在网络环境中,传销组织的骨干成员与普通的传销参与人员之间通过使用一定的域名和网址进行联系,刻意隐瞒自己的真实姓名和具体住址;在销售或者购买相关物品时,大多采用点对点的网络联系方式,付费完全是银行转账或者网上支付,隐蔽性很强;在举行一般性的聚会、培训活动时,传销分子之间多使用网络昵称(网名),更增加了隐蔽性。

  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跨地域性特点,网络传销活动也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传销分子在一个地方可以方便登录其他地方的网站从事传销活动,参与传销的人员也可能分布在国内的众多城市、农村甚至国外。基层工商机关受属地管辖条件的限制,只能对辖区的传销活动进行监督和打击,很难在一个全国性的行政监管平台上实现信息共享,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导致无法从源头上切断传销分子的触角,治标难治本。

  2.网络传销需要一定的技术知识,导致网络传销分子及参与人员日趋年轻化。

  传销分子主动适应网络环境的特点,将以推销实物产品为基础牟取非法利益的传统传销形式发展为纯粹以发展会员获得奖金为目的的网络传销形式。据福建省莆田市工商机关今年以来查处的30多个传销窝点案件分析显示,传销分子和参与传销人员的年龄皆在18岁至26岁之间,35岁以上的人员很少。

  一些传销分子打着“国家搞试点”、“西部大开发”等旗号,以高额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不知情的青年参与所谓“资本运作”或“阳光工程”计划等,通过发展加盟商、业务员等形式从事传销活动。这样,很容易引起正处于创业阶段青年的关注及共鸣。

  当一些青年参与进来以后,传销分子一般要求将汇款通过银行转账进行支付。这样,就避免了传统方式中传销头目或者上线必须与中线、下线实际见面的情况,传销分子可以由明转暗,躲在幕后进行操纵。

  3.工商机关一般只能在接到举报后实施立案调查,容易陷于被动。

  在网络环境中,工商机关在海量信息中发现传销案件线索的难度极大,而且受职权条件限制,无法对可疑网站直接监督检查(传销网站多以注册用户输入密码的方式登录,一般用户无法浏览网站内容,必须事前申请注册为网站会员)。因此,工商机关只有在接到举报或者有确凿证据的前提下,才能实施立案调查,使打击传销工作比较被动。

  4.案件执行难度大。

  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组织、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工商机关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但在实际的案件查处过程中,由于传销人员并无正当职业或者其他经济收入,被查获时往往既无现金又无存款,工商机关难以实施行政处罚,只能采取教育、劝导或直接遣返等方法处理,影响了案件执行。

  工商机关打击网络传销的对策建议

  1.依托网络平台广泛宣传打击传销的政策法规,剖析典型案例等。

  工商机关应当针对网络传销的特点与规律,大张旗鼓地开展“无传销社区”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大社会宣传力度,通过剖析典型案例等,让更多的下岗职工、复转军人、高校毕业生尤其是急于创业的青年了解传销的危害,掌握识别传销陷阱的方法,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青年抵御传销的能力。应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平台,以无正式固定职业的人员和有投资致富想法的人员为重点,举办打击传销专题培训班,讲解传销特点和防范技巧,增强其自觉抵制传销的意识。其中,要特别重视网络宣传,针对青年喜欢上网收集信息的特点,利用网络平台广泛宣传打击传销知识,实现国家工商总局确定的“以网管网”目标。

  2.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技能。

  网络传销案件较一般经济违法案件更复杂,技术性更强,查办难度更大。因此,工商机关应当注意对办案人员进行专题培训,着力研究和推广在网络环境中进行巡查和调查取证的新思路、新方法。要引导办案人员学习和掌握更多的计算机应用及互联网访问技能,开设系统的电子商务知识培训班,组织查办网络传销案件专题研讨和交流活动,使办案人员对网络传销的性质、组织模式、联络手段、账款往来特征等有更加全面的了解。

  3.主动与相关部门、机构加强沟通,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网络传销涉及的技术环节较多,调查取证工作离不开相关部门尤其是网站的大力配合。这就需要工商机关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金融机构、电信机构、网络公司的沟通与配合,充分发挥相关部门、机构的专业技术优势。在实践中,工商机关应当借助公安机关的人口查询系统、网络公司的上网实名制系统等,对网站的可疑现象和上网人员的可疑行为进行重点排查,及时发现传销案件线索,对涉嫌传销活动人员进行监控,请有关方面及时屏蔽涉嫌传销的网站甚至服务器或及时冻结传销分子的资金往来账户,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4.及时固定相关证据。

  工商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应当注意将违法行为人用于网络传销的网站或网页的全部内容复制打印出来,实施证据固定;将当事人的网站网址、昵称、ID号码及其他联系方式如邮箱或QQ号码详细记录下来,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对从网络下载复制的重要证据材料予以公证,或由当事人现场签字认可,以防当事人事后篡改、抵赖。

  □福建省莆田市工商局

  杨妹莺 郭东晓

打击网络传销应善于“ 以网管网”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www.saic.gov.cn     2011年07月18日    来源: 中国工商报
 

  阅读提示:

  网络的虚拟性、跨地域性特点正在被传销分子恶意利用。网络传销人员彼此联系只使用域名、网址、网络昵称(网名),刻意隐瞒自己的真实姓名和具体住址;账款往来采用点对点的网上支付或者银行转账,隐蔽性更强。网络传销打着“西部大开发”、“资本运作”或“阳光工程”等旗号,以高额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很容易诱骗正处于创业阶段的青年。工商机关应当根据“以网管网”的思路,多措并举,坚决打击网络传销。

  目前,网络传销正在成为传销分子使用越来越多的组织联络及活动手段。传销分子以发展电子商务、从事远程教育、提供个人创业培训服务为名,依托一些管理不严的网站甚至自建传销网站,大肆发展会员(下线),以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网络传销具有新的特点,工商机关面临新的难题

  1.网络传销活动的虚拟性明显强于传统传销活动。

  据调查,在网络环境中,传销组织的骨干成员与普通的传销参与人员之间通过使用一定的域名和网址进行联系,刻意隐瞒自己的真实姓名和具体住址;在销售或者购买相关物品时,大多采用点对点的网络联系方式,付费完全是银行转账或者网上支付,隐蔽性很强;在举行一般性的聚会、培训活动时,传销分子之间多使用网络昵称(网名),更增加了隐蔽性。

  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跨地域性特点,网络传销活动也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传销分子在一个地方可以方便登录其他地方的网站从事传销活动,参与传销的人员也可能分布在国内的众多城市、农村甚至国外。基层工商机关受属地管辖条件的限制,只能对辖区的传销活动进行监督和打击,很难在一个全国性的行政监管平台上实现信息共享,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导致无法从源头上切断传销分子的触角,治标难治本。

  2.网络传销需要一定的技术知识,导致网络传销分子及参与人员日趋年轻化。

  传销分子主动适应网络环境的特点,将以推销实物产品为基础牟取非法利益的传统传销形式发展为纯粹以发展会员获得奖金为目的的网络传销形式。据福建省莆田市工商机关今年以来查处的30多个传销窝点案件分析显示,传销分子和参与传销人员的年龄皆在18岁至26岁之间,35岁以上的人员很少。

  一些传销分子打着“国家搞试点”、“西部大开发”等旗号,以高额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不知情的青年参与所谓“资本运作”或“阳光工程”计划等,通过发展加盟商、业务员等形式从事传销活动。这样,很容易引起正处于创业阶段青年的关注及共鸣。

  当一些青年参与进来以后,传销分子一般要求将汇款通过银行转账进行支付。这样,就避免了传统方式中传销头目或者上线必须与中线、下线实际见面的情况,传销分子可以由明转暗,躲在幕后进行操纵。

  3.工商机关一般只能在接到举报后实施立案调查,容易陷于被动。

  在网络环境中,工商机关在海量信息中发现传销案件线索的难度极大,而且受职权条件限制,无法对可疑网站直接监督检查(传销网站多以注册用户输入密码的方式登录,一般用户无法浏览网站内容,必须事前申请注册为网站会员)。因此,工商机关只有在接到举报或者有确凿证据的前提下,才能实施立案调查,使打击传销工作比较被动。

  4.案件执行难度大。

  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组织、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工商机关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但在实际的案件查处过程中,由于传销人员并无正当职业或者其他经济收入,被查获时往往既无现金又无存款,工商机关难以实施行政处罚,只能采取教育、劝导或直接遣返等方法处理,影响了案件执行。

  工商机关打击网络传销的对策建议

  1.依托网络平台广泛宣传打击传销的政策法规,剖析典型案例等。

  工商机关应当针对网络传销的特点与规律,大张旗鼓地开展“无传销社区”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大社会宣传力度,通过剖析典型案例等,让更多的下岗职工、复转军人、高校毕业生尤其是急于创业的青年了解传销的危害,掌握识别传销陷阱的方法,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青年抵御传销的能力。应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平台,以无正式固定职业的人员和有投资致富想法的人员为重点,举办打击传销专题培训班,讲解传销特点和防范技巧,增强其自觉抵制传销的意识。其中,要特别重视网络宣传,针对青年喜欢上网收集信息的特点,利用网络平台广泛宣传打击传销知识,实现国家工商总局确定的“以网管网”目标。

  2.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技能。

  网络传销案件较一般经济违法案件更复杂,技术性更强,查办难度更大。因此,工商机关应当注意对办案人员进行专题培训,着力研究和推广在网络环境中进行巡查和调查取证的新思路、新方法。要引导办案人员学习和掌握更多的计算机应用及互联网访问技能,开设系统的电子商务知识培训班,组织查办网络传销案件专题研讨和交流活动,使办案人员对网络传销的性质、组织模式、联络手段、账款往来特征等有更加全面的了解。

  3.主动与相关部门、机构加强沟通,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网络传销涉及的技术环节较多,调查取证工作离不开相关部门尤其是网站的大力配合。这就需要工商机关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金融机构、电信机构、网络公司的沟通与配合,充分发挥相关部门、机构的专业技术优势。在实践中,工商机关应当借助公安机关的人口查询系统、网络公司的上网实名制系统等,对网站的可疑现象和上网人员的可疑行为进行重点排查,及时发现传销案件线索,对涉嫌传销活动人员进行监控,请有关方面及时屏蔽涉嫌传销的网站甚至服务器或及时冻结传销分子的资金往来账户,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4.及时固定相关证据。

  工商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应当注意将违法行为人用于网络传销的网站或网页的全部内容复制打印出来,实施证据固定;将当事人的网站网址、昵称、ID号码及其他联系方式如邮箱或QQ号码详细记录下来,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对从网络下载复制的重要证据材料予以公证,或由当事人现场签字认可,以防当事人事后篡改、抵赖。

  □福建省莆田市工商局

  杨妹莺 郭东晓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20110718    来源: 中国工商报 

 

 

  阅读提示:

 

  网络的虚拟性、跨地域性特点正在被传销分子恶意利用。网络传销人员彼此联系只使用域名、网址、网络昵称(网名),刻意隐瞒自己的真实姓名和具体住址;账款往来采用点对点的网上支付或者银行转账,隐蔽性更强。网络传销打着“西部大开发”、“资本运作”或“阳光工程”等旗号,以高额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很容易诱骗正处于创业阶段的青年。工商机关应当根据“以网管网”的思路,多措并举,坚决打击网络传销。

 

  目前,网络传销正在成为传销分子使用越来越多的组织联络及活动手段。传销分子以发展电子商务、从事远程教育、提供个人创业培训服务为名,依托一些管理不严的网站甚至自建传销网站,大肆发展会员(下线),以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网络传销具有新的特点,工商机关面临新的难题

 

  1.网络传销活动的虚拟性明显强于传统传销活动。

 

  据调查,在网络环境中,传销组织的骨干成员与普通的传销参与人员之间通过使用一定的域名和网址进行联系,刻意隐瞒自己的真实姓名和具体住址;在销售或者购买相关物品时,大多采用点对点的网络联系方式,付费完全是银行转账或者网上支付,隐蔽性很强;在举行一般性的聚会、培训活动时,传销分子之间多使用网络昵称(网名),更增加了隐蔽性。

 

  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跨地域性特点,网络传销活动也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传销分子在一个地方可以方便登录其他地方的网站从事传销活动,参与传销的人员也可能分布在国内的众多城市、农村甚至国外。基层工商机关受属地管辖条件的限制,只能对辖区的传销活动进行监督和打击,很难在一个全国性的行政监管平台上实现信息共享,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导致无法从源头上切断传销分子的触角,治标难治本。

 

  2.网络传销需要一定的技术知识,导致网络传销分子及参与人员日趋年轻化。

 

  传销分子主动适应网络环境的特点,将以推销实物产品为基础牟取非法利益的传统传销形式发展为纯粹以发展会员获得奖金为目的的网络传销形式。据福建省莆田市工商机关今年以来查处的30多个传销窝点案件分析显示,传销分子和参与传销人员的年龄皆在18岁至26岁之间,35岁以上的人员很少。

 

  一些传销分子打着“国家搞试点”、“西部大开发”等旗号,以高额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不知情的青年参与所谓“资本运作”或“阳光工程”计划等,通过发展加盟商、业务员等形式从事传销活动。这样,很容易引起正处于创业阶段青年的关注及共鸣。

 

  当一些青年参与进来以后,传销分子一般要求将汇款通过银行转账进行支付。这样,就避免了传统方式中传销头目或者上线必须与中线、下线实际见面的情况,传销分子可以由明转暗,躲在幕后进行操纵。

 

  3.工商机关一般只能在接到举报后实施立案调查,容易陷于被动。

 

  在网络环境中,工商机关在海量信息中发现传销案件线索的难度极大,而且受职权条件限制,无法对可疑网站直接监督检查(传销网站多以注册用户输入密码的方式登录,一般用户无法浏览网站内容,必须事前申请注册为网站会员)。因此,工商机关只有在接到举报或者有确凿证据的前提下,才能实施立案调查,使打击传销工作比较被动。

 

  4.案件执行难度大。

 

  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组织、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工商机关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但在实际的案件查处过程中,由于传销人员并无正当职业或者其他经济收入,被查获时往往既无现金又无存款,工商机关难以实施行政处罚,只能采取教育、劝导或直接遣返等方法处理,影响了案件执行。

 

  工商机关打击网络传销的对策建议

 

  1.依托网络平台广泛宣传打击传销的政策法规,剖析典型案例等。

 

  工商机关应当针对网络传销的特点与规律,大张旗鼓地开展“无传销社区”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大社会宣传力度,通过剖析典型案例等,让更多的下岗职工、复转军人、高校毕业生尤其是急于创业的青年了解传销的危害,掌握识别传销陷阱的方法,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青年抵御传销的能力。应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平台,以无正式固定职业的人员和有投资致富想法的人员为重点,举办打击传销专题培训班,讲解传销特点和防范技巧,增强其自觉抵制传销的意识。其中,要特别重视网络宣传,针对青年喜欢上网收集信息的特点,利用网络平台广泛宣传打击传销知识,实现国家工商总局确定的“以网管网”目标。

 

  2.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技能。

 

  网络传销案件较一般经济违法案件更复杂,技术性更强,查办难度更大。因此,工商机关应当注意对办案人员进行专题培训,着力研究和推广在网络环境中进行巡查和调查取证的新思路、新方法。要引导办案人员学习和掌握更多的计算机应用及互联网访问技能,开设系统的电子商务知识培训班,组织查办网络传销案件专题研讨和交流活动,使办案人员对网络传销的性质、组织模式、联络手段、账款往来特征等有更加全面的了解。

 

  3.主动与相关部门、机构加强沟通,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网络传销涉及的技术环节较多,调查取证工作离不开相关部门尤其是网站的大力配合。这就需要工商机关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金融机构、电信机构、网络公司的沟通与配合,充分发挥相关部门、机构的专业技术优势。在实践中,工商机关应当借助公安机关的人口查询系统、网络公司的上网实名制系统等,对网站的可疑现象和上网人员的可疑行为进行重点排查,及时发现传销案件线索,对涉嫌传销活动人员进行监控,请有关方面及时屏蔽涉嫌传销的网站甚至服务器或及时冻结传销分子的资金往来账户,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4.及时固定相关证据。

 

  工商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应当注意将违法行为人用于网络传销的网站或网页的全部内容复制打印出来,实施证据固定;将当事人的网站网址、昵称、ID号码及其他联系方式如邮箱或QQ号码详细记录下来,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对从网络下载复制的重要证据材料予以公证,或由当事人现场签字认可,以防当事人事后篡改、抵赖。

 

  □福建省莆田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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