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现状与对策 (2010-02-26 14:05:19)
一、研究背景 我国医疗美容服务事业经过了漫长而曲折的发展历程, 特别是美容外科, 从建国前上海出现了专门从事美容外科的医师, 到新中国成立后京沪两地出现了只为演员和特种工作人员实施的美容手术; 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全国禁止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项目, 到八十年代初,改革开放给医疗美容服务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 并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 医疗美容技术不断提高、服务项目逐渐增多、从业人员队伍逐步扩大。虽然我国医疗美容服务发展较快, 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 还存在着起步晚、从业人员良莠不齐、服务市场混乱等问题, 这些都阻碍着我国医疗美容服务事业的发展。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 加强行业监管, 卫生部于2002 年1 月22 日颁布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同年4 月下发了《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 基本标准(试行) 》,同年7 月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下发了《医疗美容项目》。尽管如此, 近年来各地出现的医疗美容争议和纠纷越来越多, 社会影响越来越大, 反映出的问题也层出不穷, 以至于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诚信的置疑, 从而引起社会民众和新闻媒体的高度关注。因此,如何加强对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的监管,已成为卫生管理者当前重要的研究课题之一。 二、研究方法 采用发放调查问卷和实地调研两种方式, 初步了解各地医疗美容服务的开展情况, 听取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贯彻执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情况。 调研收集的资料主要分为三部分: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考核材料; 医疗美容机构提供的求医者门诊病例、住院病例以及相关资料; 各地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的信息资料和在贯彻执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三、研究结果 调研的数据资料截止日期为2006 年6 月。 在实地调研方面,对7 个省(市) 进行现场调查,接受调查人员163 人, 其中卫生行政部门50 人、综合医院62人、医疗美容机构51 人。考察医疗机构31 家,其中公立机构12 家、民营机构19 家。 在问卷调查方面, 向全国32 个省(市、自治区) 卫生行政部门共发出32 份调查问卷,回收有效问卷26 份,占总数的81%。 资料表明, 全国共有医疗美容机构1175 家, 其中医院136 家、门诊部299 家、诊所740 个; 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有1681 家,其中开设美容外科的医疗机构有760 家。医疗美容机构数量最多的省(市、自治区) 依次为山东(443 家) 、辽宁(135 家) 、北京(80 家) ,最少的省(市、自治区) 依次为新疆(0 家) 、西藏(1 家) 、贵州(2 家) 。在1175 家医疗美容机构中, 公立机构44 家, 占3. 74%。依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已进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的省(市、自治区) 有21 个。 四、存在的问题 1. 医疗美容机构设置审批不够严谨 (1) 机构名称不规范。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大多是民营机构, 多以门诊部、诊所的形式存在, 机构设置由辖区内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对机构名称的审核不严, 致使名称极不规范, 出现诸如“中澳(奥) ”、“中韩”、“中德”等不规范表述。 (2) 医疗美容机构设置标准低。医疗美容服务多为满足人们追求美感的心理需要, 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范畴,且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在其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设置标准上应高于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但目前我国医疗美容机构的设置标准基本上是参照其他医疗机 构的标准制定,标准较低,无行业特点。 2. 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1) 机构管理者。一些民营医疗美容机构的投资者只注重经济效益, 忽视机构的管理、人员素质和求美者诉求。特别是机构管理者的从业背景千差万别, 有医务人员、商人、工人等, 他们没有经过卫生管理方面专业知识的基本培训, 对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对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不屑一顾、敷衍了事。 (2) 医务人员。一些民营医疗美容机构投资者聘请外籍医务人员在其机构行医, 有些外籍人士没有取得《行医许可证》, 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在其机构非法行医。另外,整形外科医师异地行医现象日盛。 (3)“三纹”人员①。从事纹饰的人员大多没有进行过系统医学基础知识的培训, 所持有的证书也是五花八门, 较正规的职业证书是由当地劳动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培训证书》,因此对“三纹”人员资质有待规范。 3. 医疗美容机构盲目开展项目 医疗美容机构不考虑自身人员、设备和设施条件,盲目开展服务项目。如美容诊所不具备基本的抢救设备和用血资质, 却擅自聘请整形外科医师进行隆胸、吸脂等高技术美容外科手术。 4. 医疗美容服务虚高定价 各地卫生、物价部门没有规定医疗美容服务收费标准, 各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均参照各地美容服务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定价, 导致医疗美容服务虚高定价、无序竞争。 5. 虚假广告误导求美者 为赢得更高的知名度和更大的经济利益, 一些医疗美容机构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 发布虚假广告, 如夸大手术效果隐瞒手术风险, 误导甚至欺骗求美者, 以牟取暴利。 五、对策建议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存在差异, 群众对医疗美容需求不同, 导致医疗美容机构的规模、从业人员结构和资质存在差异。因此,针对各地医疗美容机构发展的现状,结合现场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 提高医疗美容机构的设置标准 由于医学美容服务多为满足人们追求美感的心理需要,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范畴,且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 在其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设置标准上应高于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如美容医院从业人员的准入标准应与眼科、妇产等专科医院的标准持平甚至略高于专科医院。另外, 应允许大型综合性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 以规范医疗美容行业, 遏制社会上一些小美容诊所的发展, 引导求美者到正规、高水平、有保障的医疗机构就诊。 2. 加强对医疗美容执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建立医疗美容执业医师制度 由于医学美容技术发展很快, 其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技术考核工作很重要。建议在医疗美容执业人员的执业规则里加上继续教育和培训内容, 同时规定在单位时间内应组织技术考核,建立优胜劣汰机制。 (1) 国内医疗美容医师。对于整形外科医师或医学美容外科医师, 需要获得“医疗整形美容主诊医师”资格后,方可执业。对于眼科、耳鼻喉科、牙科、妇科、皮肤科、中医科的医师, 希望从事医疗整形美容工作的, 应重新学习医学整形美容学科的相关内容, 参加“医疗整形美容主诊医师”考试并获得“医疗整形美容主诊医师”资格后,方可执业。对跨省从事医疗整形美容的医务人员,应明确限定执业地点、执业内容; “医疗整形美容主诊医师”只允许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异地行医时, 需及时变更注册地。建议建立全国“医疗整形美容主诊医师”信息查询系统, 将通过考试和考核的主诊医师名单、执业地点、执业范围等相关内容定期向社会公示。 (2) 外籍医疗美容医师。邀请外籍医师来华开展医疗整形美容手术的机构, 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获得批准后, 方可实施。对于希望在我国从事医疗整形美容的外籍医师, 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监管, 对其资质进行审核。外籍医疗整形美容医师除需取得“执业医师证书”或“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证书”外,还必须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证书”方能执业。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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