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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临床运用方剂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4

 淄水渔夫 2011-07-20
 
第一讲 临床运用方剂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4-5节
2011-07-09 13:39

4.方剂加减变化要有方法
前人在方剂加减变化方面,积有丰富经验,可供我们学习应用。今把前人关于方剂加减变化的经验和方法加以归纳,结合个人体会,介绍以下7种方法,以供参考。
1)加:即在原方中加一二味药,或是加重原方中一二味药的用量。
2)减:即在原方中减去一二味药物,或是减轻原方中一二味药物的用量。
加、减二法中,有药味的加减,有药量的加减。有时药味虽没有加减,但药量有了轻重的不同,则方意、功用均完全不同,需要注意。
3)裁:如裁衣即在原方上裁去目前不需要的部分药物。
4)采:亦称,即是在保留原方主要药物的基础上,再把其他方剂中功效最突出或配伍最巧妙的部分采摘过来。
5)穿:就是把所需要的二三个或四五个药方的主要部分,有主次、轻重地穿插起来成为一方。例如我自拟的麻杏二三汤就是把麻黄汤中的麻黄、杏仁二味采过来,再和二陈汤、三子养亲汤穿起来(一般常减去白芥子、甘草,老年人仍用白芥子)而成一张治疗咳嗽常用而且有效的方剂。
6)合:就是根据治则要求把两个或三个、四个药方合并成一方,有轻重主次的结合起来应用。例如我常用来治疗顽固难愈的胃脘痛而自拟的三合汤、四合汤。
7)化:既是方法也是要求。上述的加、减、裁、采、穿、合,有时可以单独使用,有时要配合应用。这就需要灵活运用,切忌死板。对所选用的方剂,经过加减或采裁穿合的变化后,还要注意力争达到。也就是把经过变化的药方,除再次与证候、治法、人、地、时等多种情况进行分析、核对无误外,还要仔细分析药方中各药的组织配伍和药力比重、用量轻重、先煎后下及炙、包、研、炒等是否合适,各药之间以及与证候、治法之间是否有着有机的联系,能否达到发挥其最大的治疗特长并纠正原方药的所短等等,使药方比原方更符合治疗的要求。前人曾用出神入化来赞誉这些经过变化而取得良效的方剂。有些著名的方剂,就往往是在这中所出的,例如我们最常用的补中益气汤、阳和汤、生化汤等名方。如果我们借用化学名词的概念来帮助理解的话,也就是要求把方剂的药物组成、配伍、变化与证候、治法等达到化合的水平,而不是把一些药物彼此孤立地混合在一起。

另外,中医用药除了汤剂以外,还有许多剂型,如丸、散、膏、丹、酒等等。由于证情的变化,需要改变剂型时,处方时应适当增减药物用量。例如生石决明、生赭石、生石膏一类质重的药物,在汤剂中往往用量较重,如将原方由汤剂改为丸散剂时,则可适当减轻其用量。

5.
吸收经方、时方、土单验方等的长处
经方一般指《黄帝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等中医经典著作中所记载的药方。这些方剂有很多优点,如药味较少,组织严谨,义理精深,主、辅、佐、使和大、小、缓、急、奇、偶、复,区分明确,对药物的炮炙煎服、分量轻重、加减出入等都考虑得比较周到,统一,治证明确,有是证必用是方,用其方必守其法,易一病即易一方,甚至方中药味相同而用量不同,则立方之理已不相同,治证也随之不同,方名也随之改变等等。所以至今经方在临床上仍被广泛应用。
时方是在经方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时方中,主、辅、佐、使的组织,组方立意的宗旨,药量轻重的权衡,配伍变化的须、使、畏、反,炮炙煎服的宜忌等,都体现着中医理论的深邃变化,所以必须十分熟悉中医理论,包括历代名医的高论,才能善用时方。时方中有许多方剂不但发展了经方的组方、治证、变化等原则和精神,而且还弥补了经方的不足。例如:刘河间的防风通圣散,李东垣的补中益气汤,《太平惠民和剂局方》的凉膈散、紫雪散、至宝丹、苏合香丸,《韩氏医通》的三子养亲汤,《温病条辨》的安宫牛黄丸、银翘散、增液承气汤,《医林改错》的补阳还五汤、膈下逐瘀汤等等,都是疗效可靠、大家常用的著名方剂。

我认为,经方是时方的基础和楷模,时方是经方的发展与补充,把经方与时方对立起来的观点是错误的。土单验方,则是指流传在民间和收载于方书中的或一些医家的秘方、经验方以及草药、单味药方而言,也有的是师徒、父子之间口传亲授的特效方。这些方子中,相当一些具有简、便、验、廉等优点,并且有的配伍精当,能启发人的思路,增长学识。

在运用上述几种方剂时,要避免偏执。有的人,喜用补方则凡病皆补,喜用攻方则动辄即攻,喜用凉药者动笔即寒凉,喜用热药者动笔即温热,爱用经方者则讥讽用时方为叛道离经,喜用时方者则褒贬用经方者为因循守旧、固执不前,等等。这些偏执的做法和思想,不利于我们学习与发展中医药学。我认为临床用药必须根据病情需要,应补则补,应泻则泻,应热则热,应凉则凉,用经方比较合适则用经方,适用时方者则采用时方,能用土单验方者,则用土单验方。需要把三者(经方、时方、土单验方)有机地结合起来,灵活运用。总之,不可刻板偏执,而是要取众家之长,灵活化裁,以提高疗效。正如明代医家李挻在《医学入门》中引李东垣之语说:善用方者不执方,而未尝不本于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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