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结 算和缴 费
一、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于每月10日至月底期间,到社保关系所在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次月参保人员增减情况申报手续。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可根据功能设定,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参保职工的相关增减手续,网上申报期为每月15日至次月3日。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每月5日进行结算,确定当月应收应付项目及金额,生成《结算表》,并于6日完成数据核对。参保单位可于每月7日后,至社保经办机构或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结算表》(上述日期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3.每月25日前,参保单位按《结算表》上确定的应缴金额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其中,企业参保单位解缴至其在地税部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专户”(已开设地税纳税专户的可合并使用);机关事业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缴纳,或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二、有关规定 1.2011年1月至12月,市区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如下,各险种缴费对象按相应参保范围规定执行:
备注:⑴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雇工个人缴纳8%,雇主缴纳12%。 ⑵按规定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不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2.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不含退休人员),须同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3.各项社会保险费中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三、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缴纳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2.凡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单位,通过市社保中心网站和市地税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当月仍未缴清欠款的,从次月起暂停该单位社会保险结算业务。暂停单位可在按规定缴清欠费后,办理暂停期间的补申报、补结算手续。 3.劳务派遣企业应于每月13-20日期间,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系统功能开通前采用“报盘”方式),申报本单位职工当月在实际用工单位的分布情况,办理社会保险申报备案手续。逾期未申报的,由劳动监察机构实施重点监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