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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所热轧卷板交割办法(暂行)

 昵称6422768 2011-07-20

商品交易所热轧卷板交割办法(暂行)

时间:2010-02-03 21:35来源:BOCE 作者:BOCE 点击: 15次

    第一条 为保证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热轧卷板连续现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指定热轧卷板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交割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热轧卷板交割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及仓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指定热轧卷板交割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热轧卷板电子交易合同提供实物交割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四条 指定生产厂家是指交易所认可的、能生产符合热轧卷板合约规定的产品的大型钢铁生产企业。
   
第五条 《注册仓单》是指交易商将符合热轧卷板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商品储存在仓库后,由交易所审核并注册,能代表某一批商品数量和质量的有效凭证。
   
第六条 申报交割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钢材经营资质及与热轧卷板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七条 热轧卷板入库:
   
(一)入库申请
    1
.交易商向仓库发货前,应当按仓库要求向其提出《入库申请单》。申请内容包括生产厂家、牌号、规格、重量、数量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
.仓库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
   
(二)货物入库
    1
.交易商应当在仓库指定时间内向《入库申请单》中指定的仓库发货,并向仓库提交由交易所指定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的原件或加盖交易商公章的复印件。
    2
.货物运抵仓库后,仓库按规定对到货进行验核。
    3
.货物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仓库验收结果。
    4
.货主按照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后,仓库向货主开具交易所规定格式的《存货凭证》。《存货凭证》一式三联,交易所、仓库和货主各执一联。
   
第八条 《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出具的《提货单》到仓库提取。
   
第九条 《注册仓单》的生成
   
(一)申请
    1
.拥有《存货凭证》的交易商向交易所交割部提交书面的《注册仓单申请书》。
    2
.交易商已经付清截至申请日的相关仓储费用。
    3
.申请制作《注册仓单》的热轧卷板数量必须是300吨的整数倍。
    4
.申请制作《注册仓单》的热轧卷板,应当是交易所批准的注册品牌,交易商应向交易所交割部提交由交易所指定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的原件或加盖交易商公章的复印件。
   
(二)审核
   
接到交易商《注册仓单申请书》和《存货凭证》原件后,交易所交割部负责与仓库联系,确认复核《存货凭证》里说明的热轧卷板数量、质量等相关信息,在两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签发《注册仓单》。
   
(三)签发
   
对于符合《注册仓单》签发条件的《存货凭证》,交易所交割部生成相应的《注册仓单》,签发给交易商。
   
《注册仓单》生效后,交易所将《注册仓单》的相关信息通知存货仓库,该《注册仓单》在仓库对应的实物商品只有凭相应《提货单》才可以被提取。
   
第四条《注册仓单》以纸质《注册仓单》的形式流转和进行实物交割。
注册仓单用于实物交割的流程,与交易所交割细则中有关交割流程相同。
   
第五条 交割配对结束后,交易所根据买方交易商分配到的《注册仓单》,向其开具《提货单》。《提货单》由交易所加盖交割部门专用章后传真至买方交易商,买方交易商再加盖己方公司公章,在《提货单》规定日期内,由之前上报的提货专人携带本人身份资料证明,到对应的仓库提货。
   
交易所将加盖交割部门专用章的《提货单》传真至对应的仓库,仓库在对《提货单》审核无误后,为上门提货的交易商办理相应发货工作。
   
第六条 持有《提货单》的交易商得到仓库同意,可选择重新办理仓储协议,获得相应的《存货凭证》。
   
第七条 交割商品的堆放
   
每一《注册仓单》的热轧卷板,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宽度、同一厚度的商品组成,且以最早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每一《注册仓单》的标的实物应当作为一个堆放垛位进行堆放。
   
第八条 交割商品生产日期的规定
   
交割申报匹配成功后,交割热轧卷板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的五个月内,并且应在生产日起的三个月内入指定交割仓库方可制作《注册仓单》。
   
第九条 溢短规定
   
(一)每一《注册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5%
   
(二)热轧卷板出库时发生的溢短,由买方交易商按照交割申报匹配成功时该交易日结算价和卖方交易商进行结算。
   
第十条 买方交易商可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对交割热轧卷板的质量进行检验。
   
第十一条 若买方交易商对交割热轧卷板的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交割申报配对成功日开始的六个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在交割申报配对成功日开始的九个交割日内(含第九个交割日)提供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交易商对所交割热轧卷板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热轧卷板有异议的申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商品交易所注册仓单和交割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责任编辑:王叶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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