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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大豆2号合约和规则调整对比

 精品收集669 2019-01-14

一、调整背景

2004年12月大商所推出黄大豆2号合约。与黄大豆1号合约对比,豆一代表非转基因食用大豆价格,豆二则是榨油用大豆价格,基本代表进口转基因大豆价格。而国家转基因大豆管理制度明确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于进口转基因大豆进行严格的出入境监控及流向跟踪,原则上在进口转基因大豆之前,进口企业就需要申报该批大豆流向,检验检疫局会严格跟踪该批转基因大豆运输至工厂并进行加工,这种严格的监控制度,使得进口转基因大豆的流动性大为降低,限制了进口转基因大豆进行交割的可操作性,因此黄大豆2号合约自上市以来成交低迷,市场关注度有限,与现货市场规模极不匹配。

近几年大商所通过推动现货监管政策的调整,努力消除影响品种交易活跃的障碍。2017年5月23日大商所发文对黄大豆2号合约及相交交割规则等进行了调整。

二、主要调整内容及影响简评

本次交易所调整内容涉及黄大豆2号合约的交割质量标准、交割制度、标准仓单制度、交割区域、风控制度等。

主要内容:

一是调整交割质量标准,明确交割品,综合考虑进口大豆品质,突出体现销区导向型的市场特点。根据进口大豆现货储存的实际情况,对部分质量指标设置了不同的出入库标准。

二是引入厂库交割及委托加工制度。厂库交割出库时,货主有权委托厂库将进口大豆加工成豆粕和豆油,使得企业参与交割更为便利。

三是优化期转现交割制度,延长期转现时间至交割月份,并可为非标准仓单期转现提供结算服务。

四是优化交割结算制度,确保进口大豆交割时符合检验检疫相关政策要求,并给予卖方客户充足的交割准备时间。

五是将合约月份调整为全年连续月份,反映大豆全年连续进口的特点。

六是扩大交割区域,将全国主要进口大豆口岸设为交割地点。同时交易所还对黄大豆2号合约和规则修改的有关事项发布了通知,包括交易保证金及涨跌停板幅度、交易手续费、期转现手续费、厂库加工费用、持仓信息公布、仓储及损耗费、指定质检机构、交割区域、指定交割仓库和厂库等内容。此次修改后的合约和规则将自黄大豆2号1805合约开始施行。

整体来看,此次黄大豆2号合约和相关规则的调整将更贴近现货市场,有利于合约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功能的发挥,未来会有助于合约的活跃度提高,也有利于交割的便利和顺畅,同时也将为市场提供更多的豆类品种间的套利机会。但从调整内容来看,可能偏向卖方的倾向多些。如,交易所规定厂库进口大豆无法外运,可以通过委托加工的方式交付豆粕和豆油。从厂库角度来说,其有权利也有义务接受委托,但对于买方来看,委托加工费规定为160元/吨,偏高于现货实际水平。

另外,对交付豆粕豆油的出粕率和出油率有硬性规定,没有考虑到巴西和美国大豆出油率出粕率的实际不同情况,这可能也会影响到实际交割效果。因此,交割制度设计方面或仍需有进一步调整完善的需要。

三、合约调整变化具体内容

(一)合约月份调整:反映连续进口特点 调整前:1、3、5、7、9、11 调整后:1-12月全年连续 南北美收获时间不同,能够供应全年各个月份;各月进口量和港口库存均较大,企业存在风险管理需求。

(二)交割质量标准调整

调整前: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2号交割质量标准(FB/DCE D001-2013)》 以美国大豆为标准品,巴西巴西豆为替代品,兼顾国产豆特点 调整后: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2号交割质量标准(DCE.00-201) 巴西大豆纳入标准品。放宽热损和总损出库指标,不兼顾国产豆特点 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品质技术要求:

()交割规则调整

1、期转现交割优化:延长期转现时间至交割月份 调整前:期转现期限为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含当日)。 调整后:标准仓单和非标准仓单期转现的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第六个交易日(含当日)。若以仓库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并且对应货物为进口大豆,还应当提交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2、滚动交割优化:引入厂库交割 调整前:卖方客户主动提出 调整后:只能由持有厂库信用仓单的卖方客户提出交割 买入交割豆油和豆粕现货,不存在现货流通限制;买方不愿意买入仓单可以再次盘面卖出 3、仓库实物交割调整

(1)许可证办理:通过进口大豆期货监管信息系统,申请办理以期货交割为目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将在库大豆用途由“加工原料”变更为“期货交割”,再填写《进口期货大豆入/出库联系单》。 之后办理交割预报,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在新监管政策下,黄大豆2号不会出现“未能办理以期货交割为目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导致无法入库”的情况, 检验检疫规定:应提供与交割商品对应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等检疫证明材料。对于未提供检疫证明材料的进口大豆仓库实物仓单:不允许仓单流通;不允许标准仓单期转现交割; 一次性交割过程中,暂不清退交割保证金,并收取滞纳金。

(2)一次性交割流程:需要提交检验检疫证明材料 第一阶段:按时提交检疫材料的标准仓单,最后交割日同时划拨仓单和货款 采用仓库交割并且对应货物为进口大豆,卖方会员若在标准仓单提交日14:00前提交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材料,并通过交易所审核,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闭市后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

第二阶段:延迟提交检疫材料的标准仓单,最后交割日划拨仓单,最后交割日后第3个交易日划拨货款,卖方支付滞纳金 采用仓库交割并且对应货物为进口大豆,若在标准仓单提交日14:00后至最后交割日后第3个交易日14:00前提交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材料,并通过交易所审核,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后第3个交易日闭市后,将卖方会员滞纳金支付给买方会员,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

第三阶段:未提交检疫材料的标准仓单,最后交割日后第3个交易日退还仓单和货款,卖方支付赔偿金 采用仓库交割并且对应货物为进口大豆,若截至最后交割日后第3个交易日14:00仍未提交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材料或者提交但未通过交易所审核,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后第3个交易日闭市后,将标准仓单退回卖方会员,退还买方会员相应货款; 将卖方会员该部分黄大豆2号合约价值5%的赔偿金支付给买方会员,不收取滞纳金;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 若卖方会员未提交检验检疫证明材料或者提交但未通过交易所审核,买方会员不得申请注销仓库标准仓单。

(3)检验方法

调整前: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的黄大豆2号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指定交割仓库将有关检验报告报交易所。交易所或者交易所委托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方为入库商品检验合格。 调整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 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收到货主入库通知后,将以上信息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并在委托质检协议中列明。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入库检验时应当进行流动抽样,在库检验时应当以倒仓方式抽样。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黄大豆2号的质量等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

(4)仓单注销

调整前: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调整后:每个交割月份最后交割日后3个交易日内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5)包装物、交割单位及相关费用调整 1、包装物要求等 调整前:散粮或包粮 调整后:散粮 2、交割单位 调整前:最少1手10吨 调整手:最少100手1000吨 3、交割手续费: 调整前:4元/吨 调整后:1元/吨 检验费另行公布,考虑设置保底检验费,按货物重分段收费,逐级递减。 4、仓储及损耗费

调整前:仓储及损耗费(包括储存费、保管损耗、熏蒸费)收取标准为0.40元/吨天,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每天加收0.10元/吨的高温季节储存费。 调整后:仓储及损耗费收取标准由交易所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黄大豆2号的仓储及损耗费为1元/吨.天。对于黄大豆2号厂库标准仓单,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按照大豆现货标准收取仓储及损耗费;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4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分别按照豆粕和豆油现货标准收取仓储及损耗费。

()厂库信用仓单交割,引入委托加工制度

采用厂库交割的,货主有权委托厂库将黄大豆2号加工成豆粕和豆油,厂库应当接受货主委托,按照78.5%的豆粕得率、18.5%的豆油得率,提供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期货交割质量标准的豆粕和豆油。在厂库交割的情况下,货主委托厂库加工的,应当在提货前向厂库支付160元/吨的加工费用(含大豆委托加工费和豆粕包装费)。豆粕和豆油的重量以厂库出库检重为准,豆粕包装按照豆粕交割相关规定执行。货主委托厂库加工的,应当在提货前向厂库支付加工费用(含大豆委托加工费和豆粕包装费),费用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取豆粕和豆油。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不含当日)且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分别向厂库支付豆粕、豆油的滞纳金,厂库仍应按照期货标准承担豆粕、豆油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货主提取豆粕、豆油时,厂库应当将其视同期货交割商品,优先办理出库。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豆粕、豆油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交割区域扩大:主要进口大豆口岸设为交割地

交割区域包括辽宁、山东、江苏、广东、广西、天津、河北、福建、河南、浙江、吉林、上海等省市,并在交割区域内设置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交割厂库。各交割区域之间的地点升贴水为零。现有交割仓库7家,包括中粮辽宁粮油进出口公司大连储运贸易公司、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良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南通粮油接运有限责任公司、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港(集团)岚山港务有限公司。指定交割厂库由交易所另行通知。交易所计划首先在华东和华北地区设置交割厂库。未来待豆油华南设库后再考虑华南设置交割厂库。 四、风控规则调整:限仓调整 一般月份(合约上市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九个交易日)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限额:

自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至交割月期间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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