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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232号文

 昵称6422768 2011-07-20

国家工商总局232号文

时间:2009-12-02 20:58来源:国家工商总局 作者:国家工商总局 点击: 57次
  

国家工商总局[1999]第232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禁止新设立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对新设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及原有企业申请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不得使用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仓单交易等字样。

二、各地要加强市场巡查工作。对发现新开展此类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汇报,向商务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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