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1999]第232号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禁止新设立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对新设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及原有企业申请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不得使用“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仓单交易”等字样。
二、各地要加强市场巡查工作。对发现新开展此类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汇报,向商务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治理工作。
国家工商总局232号文时间:2009-12-02 20:58来源:国家工商总局 作者:国家工商总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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