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关于实行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通告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自2010年8月23日起对本市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凡在中心城区(含2个开发区、东西湖区,下同)登记注册及变更、转入的机动车实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以下简称排气污染检测)。
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对象:
(一)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6年以上(含6年);
(二)其它车辆3年以上(含3年),不包括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三)外地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四)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
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同步进行。对未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对未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转入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登记注册等手续。
四、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周期一致。实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后,现行的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收费标准暂不变。
五、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方法:轻型汽油车排气采用稳态工况法进行检测;重型汽油车排气采取双怠速法进行检测;柴油车排气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按现行方法进行检测。
六、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标准:稳态工况法检测排放限制采用《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0-2005)中的附录A标准值的最低标准限值;双怠速法检测排放限值采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放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和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的限值标准执行;加载减速法检测排放限值采用《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1-2005)的最低标准限值。
七、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
八、在远城区注册登记(不含2个开发区、东西湖区)的机动车在未建成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线前,按原规定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
九、本通告自2010年8月23日起施行。
附:中心城区环检站一览表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中心城区环检站一览表
机动车环检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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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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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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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检线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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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黄浦金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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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经济开发区兴业路特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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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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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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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西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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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湖区金山大道1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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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99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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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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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钢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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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区冶金大道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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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64053
86898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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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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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鑫踏来江南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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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公正路特1号(省高法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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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2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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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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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欣中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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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江兴路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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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768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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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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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安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硚口区汉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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硚口区汉西北路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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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39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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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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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安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武昌区三角路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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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徐家棚三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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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3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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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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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军武汉汽车检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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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大道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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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19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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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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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之捷机动车检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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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湖区新城八路特1号(八方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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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6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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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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