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核发机动车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告 根据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省人民政府《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浙政发[2009]56号)和市政府《湖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湖政发[2009]42号)、《湖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湖政办发[2009]114号)的规定和要求,我市将于4月15日起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 为方便广大车主申领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确保环保标志核发工作顺利开展,有关申领具体事项请登陆中国湖州门户网站(http://www./)首页“部门通告”栏或湖州市交警网(http://www./)首页“公示公告”栏进行查询并下载申领表格,也可拨打环保热线(电话号码:12369、2666143)进行咨询。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已纳入我市环境保护日常工作,将长期进行核发。考虑到标志核发初期可能出现申领高峰,故请广大机动车主根据自身需求尽可能避开申领初期高峰时段进行申领。 附件: 1、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有关规定 2、湖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领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附件1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有关规定 根据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和市政府《湖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湖政发[2009]42号)、《湖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湖政办发[2009]114号)的规定和要求,我局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关规定如下: 一、核发时间:从2010年4月15日开始,正常工作时间。 二、核发对象:拟在我市(含三县)注册登记的新购置机动车和在我市(含三县)注册登记的经定期检验合格的在用机动车。 三、核发分类: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分阶段实施步骤,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装用点燃式发动机达到国家第一阶段及以上排放标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达到国家第三阶段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四、核发类型: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分为新购置机动车核发、在用机动车首次核发、在用机动车换发和在用机动车补发四种类型。 五、核发程序: 1、新购置机动车核发:车主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填写《湖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领表》(见附件),凭有效身份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机动车购置发票(均需校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核发人员经环保达标车型系统查询,核发相应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2、在用机动车首次核发:车主填写《湖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领表》,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均需校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核发人员经环保达标车型系统查询,核发相应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3、在用机动车换发:原标志有效期期限满前3个月内,经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车主填写《湖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领表》,凭有效期内的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报告、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均需校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换发相应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4、在用机动车补发: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均需校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补发相应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六、核发地点: 1、湖州市区(含吴兴、南浔):湖州市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市南门外中庚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窗口,电话—2125711、2125811; 2、德清县:德清县机动车辆管理所(乾元镇金鹅山)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窗口,电话—8068992; 3、长兴县:长兴县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雉城镇开发区)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窗口,电话—6633196; 4、安吉县:安吉县环保局(安吉县行政中心)357室,电话—5123357。 七、核发费用:暂不收取费用。 八、核发工作周期:受理后第四个工作日领取。 九、核发咨询电话:12369、2666143。 附件2: 湖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领表
|
|
来自: 霅溪渔翁 > 《汽车摩托车换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