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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详细信息

 ~紫*依~ 2011-07-22
详细问题信息
序列号: 1000001160
问题分类: 营业税
问题标题: 转让在建厂房时能否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后缴纳营业税?
问题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规定缴纳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缴纳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此,在转让在建厂房时不能将转让收入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计算缴纳营业税,而应按上述【财税[2003]16号】文件中有关转让在建项目的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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