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一、账务处理
(一)、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1、无偿补助企业固定资产投入的资金:
收到资金,先计入专项应付款,项目完工后,形成资产的转入资本公积,未形成资产的退回财政
2、贴息资金:
收到资金,冲减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
(二)、执行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1、无偿补助企业固定资产投入的资金:
先计入递延收益,资产交付使用后,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2、贴息资金:
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三)、企业在财务报告附注中须批露于政府补助的种类、金额和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二、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8]151号《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和财税[2009]87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灾后重建产业补助资金为不征税收入,企业须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进行单独核算,按照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要求,计入相应科目,正常进行折旧、摊销等,同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并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及其资产提取的相应折旧和摊销。
2010.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