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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聃:云南高院“不正义”在何处

 芙蕖仙子 2011-07-22

王聃:云南高院“不正义”在何处

2011年07月22日08:48华西都市报王聃我要评论(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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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在正义论中阐述,不正义的行为之一就是法官或者其他有权者没有运用恰当的规则或者不能准确地解释规则

王聃 湖南市民

原题:法律不能排斥普通人的正义观感

一个李昌奎案引发众口汹汹,那么相似的新闻在某个时段就会呈现出扎推的报道特点:李昌奎案后,吴倩被害一案也渐渐走入公众视野。2008年,云南21岁的女孩吴倩,被一名叫赛锐的男子活活刺了27刀不幸身亡。2009年5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赛锐死刑。随后,被告人赛锐提起上诉,云南省高院将此案改判为死缓。(7月21日《都市时报》)

从李昌奎到如今的赛锐案,它们再次把量刑标准的模糊地带暴露在了公众面前。诚如不少法学专家所指出的,由于我国法律上关于“自首与减刑”及“死刑与死缓”的差别没有清晰明确界定,这就给了司法机关与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围观者质疑两案由“死刑”到“死缓”的判决改变,事实上就是在怀疑其中的自由裁量权是否被滥用,是否受到外力的作用而被扭曲。不过更深入地看,两案之所以持

续引发争议沸腾,原因并不仅仅在此,而是基于最直观的事实感受,公众并没有看到显得更合理的“结果正义”。

或者也可以这样说,公众在这两案中看到了法律对普通人正义观感的某种“排斥”。法律不外乎人情,法理智慧也要对生活抱有起码的尊重,公众之所以异口同声地对两案的“死刑改死缓”不接受与反对,是因为他们有着这样契合朴素情感的价值判断:如果这样穷凶恶极的犯罪者都不能被判处死刑,都能被模糊不清的“自首情节”加以改判,至少在心理上他们是不能接受的。当然,法律自有其独特的程序正义,法律的理性也不总与生活的理性并驾齐驱,问题是,在这两案中,如此专属法治的程序与理性,公众感受到了吗?

罗尔斯早在其《正义论》中深刻地指出,“不正义的行为之一就是法官或者其他有权者没有运用恰当的规则或者不能准确地解释规则”。在李昌奎与赛锐两案中,我们都可以或多或少地看到这样的“不正义行为”。对于公众对李昌奎案改判的质疑,云南省高院拿不出来实实在在的程序正义,一味用法律精英的语气定义公众的反对为“大众的狂欢”。之于赛锐案,其中的“规则运用不恰当”更是比比皆是。其中一个细节就是:被害人吴倩的家属甚至在落款日期的半年后,才拿到二审法院的改判书。所以,与其说公众难以回到公共理性的层面,不如说两案的判决在傲慢地排斥公众最基本的正义观感,于是争议再次被点燃。

前有李昌奎案,后有赛锐案。毫无疑问,云南高院正在踏入一条无法自证清白的河。而当它们纷至沓来,这更是一种司法的尴尬。李昌奎案正在再审,赛锐案尚去路不明,希望云南高院能够深入省思判决与民意严重背离的原因,期待它们的再审或最终结果能够兼顾法理人情,既彰显司法公正又别有说服力。

(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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