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的更改:
如托运人、订舱人提出更改已确认的提单时,应尽量赶在船舶开航之前办理,以减少因改单产生的费用和手续。
要求和程序:
(1)托运人、定舱人在船舶开航后,需要更改已确认或签发的提单内容时(如更改卸货港、唛头、货名、货物件数、货物重量、货物尺码、货物包装形式、交货条款等),必须提供正式的书面申请和船公司格式的保函或有效银行担保,并填写提单更改、支付改单费,经船公司或其代理公司书面确认后,方可办理;
(2)提单在缮制过程中出现的个别字母的错误,可加盖更正章予以更正,但该字母的差错必须是不影响该词或该语句的涵义。且必须在全套提单上进行更改,否则必须重新签发提单;每一份提单的更改不得超过三处,否则必须重新签发提单;
(3)如在正本提单签发后(即船舶开航后)发生的变更,修改后的提单必须及时通知代理;
(4)因提单的更改而需要重新签发提单时,必须要求托运人、订舱人交还原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
重新签发提单:
当正本提单丢失而货主还没有结汇时,货主往往会向承运人要求重新签发全套正本提单。
重新签发提单,需要申请方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在当地主要报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并得到货主的书面证实;
(2)如果原提单为记名提单,托运人、收货人都需要按承运人要求出具公司担保(Company L/G);如果原提单为指示提单,则申请方需要按承运人要求提供银行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