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税目更新版(截止至2011年7月)(2011-07-19 14:30:00)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只有国家财政部门才有权确认哪种所得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视野曾有帖子对从93年以来的全部“其他所得”做过总结,财税[2011]50号文出台后,“其他所得”税目又添新成员,现将修正后的“其他所得”项目列示如下: (一)银行部门超过国家规定利率支付储户揽储奖金(财税字[1995]第064号) (二)中科院院士荣誉奖金(国税函[1995]第351号) (三)保险公司支付给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国税函[1998]第546号) (四)个人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国税发[1999]第058号) (五)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费返还应按“其他所得”征税(国税函[1999]第627号) (六)从其它单位取得礼品适用“其它所得”征个税(国税函[2000]第057号)(财税〔2011〕50号) (七)提供担保所得(财税[2005]第094号) (八)解除合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国税函[2006]第865号) (九)个人无偿受赠房屋(财税[2009]第078号)(国税发【2006】第144号) (十)随机赠送礼品(财税〔2011〕5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