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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税目更新版(截止至2011年7月)

 小雨2006 2011-07-25

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税目更新版(截止至2011年7月)

(2011-07-19 14:30:00)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只有国家财政部门才有权确认哪种所得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视野曾有帖子对从93年以来的全部其他所得做过总结,财税[2011]50号文出台后,其他所得税目又添新成员,现将修正后的其他所得项目列示如下

(一)银行部门超过国家规定利率支付储户揽储奖金(财税字[1995]064号)

(二)中科院院士荣誉奖金(国税函[1995]351号)

(三)保险公司支付给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国税函[1998]546)

(四)个人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国税发[1999]058号)

(五)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费返还应按其他所得征税(国税函[1999]627号)

(六)从其它单位取得礼品适用其它所得征个税(国税函[2000]057号)(财税〔201150号)

(七)提供担保所得(财税[2005]094号)

(八)解除合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国税函[2006]865号)

(九)个人无偿受赠房屋(财税[2009]078号)(国税发【2006】第144号)

(十)随机赠送礼品(财税〔201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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