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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 | 2 | 类别 | 职工工资 | 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 | 企业所得税 | 扣除标准/限额比例 | 据实(含福利性补贴) | 据实 | 说明事项及依据 | 任职或受雇,合理范围内;与工资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可作为工资支出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34号》) | 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按支付对象不同,区分为工资和劳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34号》) | 个人所得税 | 扣除标准/限额比例 | 外籍人:扣除标准为:4800元; 其他:3500元 | 区分雇佣劳务还是独立劳务,适用工资薪金税目或劳务报酬税目 | 说明事项及依据 |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 | 判断适用工资薪金税目还是劳务报酬税目,一般各地方以《国税函〔2006〕526号》中列举的条件作为界定工资的条件。(《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函〔2005〕382号》、《国税函〔2006〕5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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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3 | 4 | 类别 | 职工福利费 | 职工工会经费 | 企业所得税 | 扣除标准/限额比例 | 0.14 | 0.02 | 说明事项及依据 | 工资薪金总额比例内据实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函〔2009〕3号》) | 凭专用收据和代收凭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 个人所得税 | 扣除标准/限额比例 | 据实扣除或并入工资 | 用工会经费为职工发放现金和实物,要并入工资征税 | 说明事项及依据 | 除不征税、免税的补贴津贴外,均并入当月工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发[1994]089号》、《国税所函发[1995]007号》、《国税发[1998]155号》、《国税函[2008]723号》) |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
序号 | 5 | 类别 | 职工教育经费 | 企业所得税 | 扣除标准/限额比例 | 0.025 | 0.08 | 全额扣除 | 说明事项及依据 |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满足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境内注册、查账征收的高新技术企业;超过部分可结转(《财税〔2010〕65号》、《财税〔2014〕59号》、《财说【2015】63号》 | 集成电路设计、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财税〔2008〕1号》、《财税〔2012〕27号》) | 个人所得税 | 扣除标准/限额比例 |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实报实销的培训费用可税前扣除,发放现金等方式均并入工资 | 说明事项及依据 |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
序号 | 6 | 7 | 类别 | 业务招待费 | 补充养老保险 | 企业所得税 | 扣除标准/限额比例 | MIN(60%,5‰) | 0.05 | 说明事项及依据 | 发生额的60%与销售或营业收入的5‰最小者,创投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和红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函〔2010〕79号》) | 工资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2009〕27号》) | 个人所得税 | 扣除标准/限额比例 | 发给个人的,按照其他所得税目征收 | 除年金在领取时征税外,其他均在缴纳时征税 | 说明事项及依据 | 《财税〔2011〕50号》 | 《财税〔2006〕10号》、《财税[2013]103号》 |
序号 | 8 | 类别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企业所得税 | 扣除标准/限额比例 | 0.15 | 0.3 | 不得扣除 | 说明事项及依据 |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化妆品制作、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财税〔2012〕48号》注:该文件在2015年到期) |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财税〔2012〕48号》注:该文件在2015年到期) | 个人所得税 | 扣除标准/限额比例 | 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中,通过折扣或在特定条件下人人有份的赠送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按照其他所得征税。 | 说明事项及依据 | 《财税〔2011〕50号》 |
序号 | 9 | 10 | 类别 | 补充医疗保险 | 住房公积金 | 企业所得税 | 扣除标准/限额比例 | 0.05 | 据实 | 说明事项及依据 | 工资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2009〕27号》) | 规定范围内 | 个人所得税 | 扣除标准/限额比例 | 在缴纳时征税 |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工资12%以内且不得超过职工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工资 | 说明事项及依据 | 《财税〔2006〕10号》 | 《财税〔200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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