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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查处经营没有中文标志的商品案件

 网开一面2 2011-07-28
今日履行市场巡查职责时,发现一经营户有涉嫌销售没有中文标志的进口“红牛”饮料和过期食品的行为。在案件定性时,我最先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只有在第六十六条中规定为“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反复斟酌,发现食品安全法在定性经营无中文标识商品时只有对“不得进口”的措辞,没有“不得经营”的说法。网上查阅资料:有人提出用《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和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但始终觉得未着要领!因为对六十六条作出的处罚应依据第八十九条。接下来又查阅了《产品质量法》、《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产品质量法》对生产经营无中文标识商品的处罚只有在第二十七和第五十四条中有规定,而且第五十四条规定为“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中对经销无中文标志商品的处罚也终觉是隔鞋搔痒,何况食品案件,当然最好是选择上位法《食品安全法》。经多方查证,最后当看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3号《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后不觉眼前一亮。对,就是它,无疑地,它是国家工商总局对执行《食品安全法》最好的补充。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中规定“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同时,在第五十六条规定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本案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至此,查处一件经营无中文标识的商品案件划上了圆满句号。                           

                                                                                                                                               (王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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