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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着聪明的老板学管理(十)

 韩东华的图书馆 2011-07-31

(十)我与董事长的故事(二)

   一日,在董事长办公室。董事长有些心烦的对我说:“郑总,不行啊?”我纳闷了,什么不行了?原来董事长正在看我制定的各种制度,董事长所说的不行并非是制度的各种条款有问题,而是对每个制度的名称产生了疑惑。

我问道:“哪不行了?”董事长说:“怎么你书写的制度有制度、办法和细则啊?你能不能给我解释一下这其中有哪些区别啊?”

……还没等我解释完董事长就已经做出“终审判决”说:“你还是全都改过来吧!要不咱单位的员工都没有文化,看不懂的,容易混淆,不管是什么制度全部改成制度”。董事长又接着补充道:“以后在设计制度的时候,不要再写什么概念解说了,那都没用。你就干脆第一条怎么罚款,第二条怎么惩处就得了。你记住制度就是要严厉些,让员工看见就害怕。怎么你写的制度像歌词……”

我知道董事长既然认定了,我也无需再解释什么了。不就去掉制度的概念解说吗?我在电脑中用不了一秒钟就删除了;至于这个制度是在什么环境下制定的,当条件变换时制度的哪些方面应该修改与完善;当下一任人力资源部长接替时会从该概念解说中获知这个制度是在什么条件下制定的?现在的环境变化没有?这个制度是否继续沿用?如果需要修改是哪一部分、为何修改等等……

至于通通把各种管理办法、管理细则等全部改成制度,那还不容易吗?甭管它那些了,全部改成制度就OK了!至于什么办法、细则、守则通通改成制度。要不怎么秦始皇统一天下时要统一文字,估计老板也是要统一“好认”上。你看这样多么容易好识别啊,员工手册改成员工制度,采购部门采购管理细则改成采购部门采购管理制度……

咱不谈董事长的故事了,故事必定是故事而且是一个我不愿深入交流的故事。还是借此了解一下企业管理中的制度、细则、守则和办法的区别吧!

书写企业的规章、制度在人力资源管理中是经常遇到的,到底该不该像董事长“斧正”的那样通通改成制度,而且制度必须要员工看见就像“胡老二”得了半身不遂那样谁见到必须“打得瑟”。如果像我写的那样整个一篇的制度中没有一项罚款,像(歌词一样的制度)员工能害怕吗?老板的意识是用河南话来表达“不中啊!”

怎样解释规章、制度的概念?它的词义是什么?

规章、制度最一般的含义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则或行动准则。制度:强调共同性甚至全民性,是基础性的约束条文。例如: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许多情况下,制度也是某一领域的制度体系,如我们通常所说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文化制度等。

还是看看我们的老祖先们对制度的词义解释:

制度,谓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易·节》:“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 孔颖达 疏:“王者以制度为节,使用之有道,役之有时,则不伤财,不害民也。” 宋 王安石 《取材》:“所谓诸生者,不独取训习句读而已,必也习典礼,明制度。

《左传·襄公二十八年》:“且夫富,如布帛之有幅焉,为之制度,使无迁也。”《汉书·严安传》:“臣愿为民制度以防其淫。” 孙中山 《军人精神教育》第三章:“创制权,由人民以公意创制一种法律,此则异於专制时代,非天子不议礼,不制度也。”

制度是单位内部为维护和保障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只在本单位内生效,具有强制性。

看看我们的前辈就是这样阐述制度的,不知道我们企业的制度是不是延续了祖先的文化?

那么规定与制度有哪些不同吗?

还是参考一下史记,这样便于今人更好了解规定的由来。

所谓规定:唐 元结 《与何员外书》:“昔年在山野,曾作愚巾凡裘,异於制度。”《续资治通鉴·宋孝宗隆兴元年》:“尚书省奏:‘ 永固 自执政为 真定 尹,其繖盖当用何制度?’ ” 金主曰:”用执政制度。” 部分史记是指规定品级的服饰。

而如今规定是法律用词。预先制定规则,以作为行为的标准(如在合同、条约、契约、遗嘱、法律中),权威性地确定为一种指导、指示或行动规则。只有政府的告示和报纸上的文章,其中规定着禁止什么等。

而企业中的规定是预先制定的规则,如:企业年终奖金发放管理规定。规定:强调预先(即再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文中。例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办法对于国家而言,是国家公文行文办法规定的文种,由国务院各部委及县以上(不含国务院)人民政府制定,是具有行政效力的文件。

对于企业而言:办法就是办事和处理问题的方法。强调的是上级对下级的指导性。例如: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公司售后服务管理办法等。

   而细则,是对个别或一些制度、措施、方法中的详细地方加以规范,强调详细的解释,说明及法律性。例如: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细则在国家使用上是,细则也称实施细则,多是由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行政机关,为有效地实施该项法律、法规和规章而作出的权威性解释、明细的标准和措施用的法规文书。

    守则一般指社会团体、组织提出,需要组织成员自觉遵守执行的一些行为条款,如《社区文明守则》、《中学生守则》等,不具备强制性,更大的是体现倡导性。 像企业的员工守则等。

不管是针对国家还是企业,无论制度、规则、细则还是守则,都涉及法律效力,但只是分基础性,预设性,指导性和阐述性而已。

    说这么多有什么用呢?老板就是老板,老板可不管你什么是制度还是细则,只要能让员工害怕,只要用你制定的制度要“很”,让员工就像见到端着刺刀的日本兵一样,让你去修炮楼你敢不去,就地“枪毙”。

    什么企业的一般制度?什么企业的特殊制度?什么企业的风俗?什么人性化管理?什么什么的,就像日本话说的好:通通死啦死啦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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