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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人开设网店市场准入问题的思考

 连城苍龙 2011-08-01
关于自然人开设网店市场准入问题的思考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www.saic.gov.cn     2011年07月29日    来源: 中国工商报
 

  阅读提示:

  自然人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如果属于专业销售性质,具备一定的经营场所,便具备了登记注册条件,应当依法申请工商登记。当然,关于网店的经营场所认定,还需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文件,以便基层工商机关掌握具体的登记审查标准。对于自然人申请开设网店,应提交真实、合法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工商机关受理网店登记的地域管辖,可以根据申请人的常住地址划分,并妥善核定具体项目,不得将网页、网站或网络空间核定为市场主体。

  

  如何判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是否具备登记注册条件

  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笔者认为,在具体实践中,工商机关应当以其经营性质是否属于专业销售、是否拥有经营场所作为主要判定依据。

  1.关于经营性质问题。

  据调查,网店细分为专业销售和业余销售两类,根据网店的资金流量大小、交易发生频率、商品种类等相关信息可以作出判断,而且这些信息均可从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商和网店页面获取。专业性销售网店因具有正常进货流程,经营行为具有长期性、反复性和持续性特点,完全具备登记注册条件。另外,根据《暂行办法》的指导思想,业余性销售网店可以不列为办照对象。

  2.关于经营场所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场所(或住所)是经营主体办理工商登记的主要条件之一,并要在申请办照时提交经营场所证明。笔者认为,经营场所(或住所)也应当是网店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的主要条件之一。

  对于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情况,国家工商总局在工商企字〔2007〕236号文件即《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从实际情况看,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由于需要承担审查责任,未必会出具相应证明,甚至有的地方还没有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网店经营场所的有关问题,应当根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特点出台新的部门规章,以方便办理网店经营者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如何确保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交真实身份信息

  目前,在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申请注册开设网店,一般需要申请人上传身份证复印件,但也有不少购物网站不需要申请人提交任何证件,申请人甚至可以使用虚假姓名和通信地址就可以方便地申请注册开设网店。在这种情况下,当交易出现问题时,消费者很难找到店主。因此,从市场监管和消费维权角度看,自然人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必须向平台服务商提交真实身份信息,是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要素,且已成为绝大多数人的共识。目前的问题是,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如何验证相关自然人提交的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笔者认为,利用公安部所属的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提供的“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可以解决上述问题。该系统是专门为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提供居民身份信息核查、人口数据统计等服务的,是遏制和打击利用假身份证进行欺骗和犯罪行为的有效平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完全可以利用该系统进行身份信息快速核查。

  除提交真实、合法的身份信息外,笔者认为,从促进网络健康发展的实际需求出发,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还应提交真实的联系信息,包括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如何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便捷性,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应与传统市场主体有所不同。

  1.关于登记机关。

  在理论上,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其经营可以拓展到任一地点。因此,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工商机关对其地域管辖,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常住地址划分。

  2.关于登记方法。

  第一,登记的途径要网络化。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缴纳费用,都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实现数字化提交。第二,登记的内容要简化。必要登记事项为申请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联系方式和常住地址,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事项,以及提供电子商务平台的网页地址或独立网址。第三,登记的程序要快捷,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确认后,应当立即为申请人核发营业执照,制作数字证书,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即可到常住地工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和数字证书。

  3.关于经营范围。

  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电子商务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258号)中指出,电子商务作为一种经营方式,并不表明交易活动的具体内涵,必须有明确的交易载体,即商品或服务。因此,工商机关不宜将“电子商务”作为经营范围予以核定。应根据企业所经营的具体项目分别核定为“网上经营××”或“网上提供××服务”。其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在登记注册前应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先取得相关的前置许可批准文件,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工商机关不得予以核定。

  应注意把握的两个问题

  1.不能将网站或网页作为网店的经营主体进行登记。

  目前,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其从事经营活动的方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该自然人拥有独立的网站;另一种是在他人网站上设置主页面,在交易平台上设立网上零售商店。无论是哪种方式,网站或网络空间本身不具有主体性质,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是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2.对于传统实体店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情形,工商机关不需要实施变更登记。

  此种情形,网络对于经营主体而言仅仅意味着改变了以往的经营方式,经营主体本身并未改变。因此,已经登记的实体店通过网络从事经营活动,不需要进行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浙江省台州市工商局

  路桥分局

  罗中清 陶利军 顾合迪

关于自然人开设网店市场准入问题的思考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www.saic.gov.cn     2011年07月29日    来源: 中国工商报
 

  阅读提示:

  自然人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如果属于专业销售性质,具备一定的经营场所,便具备了登记注册条件,应当依法申请工商登记。当然,关于网店的经营场所认定,还需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文件,以便基层工商机关掌握具体的登记审查标准。对于自然人申请开设网店,应提交真实、合法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工商机关受理网店登记的地域管辖,可以根据申请人的常住地址划分,并妥善核定具体项目,不得将网页、网站或网络空间核定为市场主体。

  

  如何判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是否具备登记注册条件

  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笔者认为,在具体实践中,工商机关应当以其经营性质是否属于专业销售、是否拥有经营场所作为主要判定依据。

  1.关于经营性质问题。

  据调查,网店细分为专业销售和业余销售两类,根据网店的资金流量大小、交易发生频率、商品种类等相关信息可以作出判断,而且这些信息均可从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商和网店页面获取。专业性销售网店因具有正常进货流程,经营行为具有长期性、反复性和持续性特点,完全具备登记注册条件。另外,根据《暂行办法》的指导思想,业余性销售网店可以不列为办照对象。

  2.关于经营场所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场所(或住所)是经营主体办理工商登记的主要条件之一,并要在申请办照时提交经营场所证明。笔者认为,经营场所(或住所)也应当是网店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的主要条件之一。

  对于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情况,国家工商总局在工商企字〔2007〕236号文件即《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从实际情况看,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由于需要承担审查责任,未必会出具相应证明,甚至有的地方还没有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网店经营场所的有关问题,应当根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特点出台新的部门规章,以方便办理网店经营者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如何确保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交真实身份信息

  目前,在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申请注册开设网店,一般需要申请人上传身份证复印件,但也有不少购物网站不需要申请人提交任何证件,申请人甚至可以使用虚假姓名和通信地址就可以方便地申请注册开设网店。在这种情况下,当交易出现问题时,消费者很难找到店主。因此,从市场监管和消费维权角度看,自然人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必须向平台服务商提交真实身份信息,是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要素,且已成为绝大多数人的共识。目前的问题是,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如何验证相关自然人提交的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笔者认为,利用公安部所属的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提供的“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可以解决上述问题。该系统是专门为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提供居民身份信息核查、人口数据统计等服务的,是遏制和打击利用假身份证进行欺骗和犯罪行为的有效平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完全可以利用该系统进行身份信息快速核查。

  除提交真实、合法的身份信息外,笔者认为,从促进网络健康发展的实际需求出发,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还应提交真实的联系信息,包括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如何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便捷性,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应与传统市场主体有所不同。

  1.关于登记机关。

  在理论上,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其经营可以拓展到任一地点。因此,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工商机关对其地域管辖,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常住地址划分。

  2.关于登记方法。

  第一,登记的途径要网络化。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缴纳费用,都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实现数字化提交。第二,登记的内容要简化。必要登记事项为申请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联系方式和常住地址,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事项,以及提供电子商务平台的网页地址或独立网址。第三,登记的程序要快捷,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确认后,应当立即为申请人核发营业执照,制作数字证书,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即可到常住地工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和数字证书。

  3.关于经营范围。

  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电子商务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258号)中指出,电子商务作为一种经营方式,并不表明交易活动的具体内涵,必须有明确的交易载体,即商品或服务。因此,工商机关不宜将“电子商务”作为经营范围予以核定。应根据企业所经营的具体项目分别核定为“网上经营××”或“网上提供××服务”。其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在登记注册前应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先取得相关的前置许可批准文件,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工商机关不得予以核定。

  应注意把握的两个问题

  1.不能将网站或网页作为网店的经营主体进行登记。

  目前,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其从事经营活动的方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该自然人拥有独立的网站;另一种是在他人网站上设置主页面,在交易平台上设立网上零售商店。无论是哪种方式,网站或网络空间本身不具有主体性质,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是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2.对于传统实体店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情形,工商机关不需要实施变更登记。

  此种情形,网络对于经营主体而言仅仅意味着改变了以往的经营方式,经营主体本身并未改变。因此,已经登记的实体店通过网络从事经营活动,不需要进行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浙江省台州市工商局

  路桥分局

  罗中清 陶利军 顾合迪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20110729    来源: 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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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如果属于专业销售性质,具备一定的经营场所,便具备了登记注册条件,应当依法申请工商登记。当然,关于网店的经营场所认定,还需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文件,以便基层工商机关掌握具体的登记审查标准。对于自然人申请开设网店,应提交真实、合法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工商机关受理网店登记的地域管辖,可以根据申请人的常住地址划分,并妥善核定具体项目,不得将网页、网站或网络空间核定为市场主体。

 

  

 

  如何判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是否具备登记注册条件

 

  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笔者认为,在具体实践中,工商机关应当以其经营性质是否属于专业销售、是否拥有经营场所作为主要判定依据。

 

  1.关于经营性质问题。

 

  据调查,网店细分为专业销售和业余销售两类,根据网店的资金流量大小、交易发生频率、商品种类等相关信息可以作出判断,而且这些信息均可从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商和网店页面获取。专业性销售网店因具有正常进货流程,经营行为具有长期性、反复性和持续性特点,完全具备登记注册条件。另外,根据《暂行办法》的指导思想,业余性销售网店可以不列为办照对象。

 

  2.关于经营场所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场所(或住所)是经营主体办理工商登记的主要条件之一,并要在申请办照时提交经营场所证明。笔者认为,经营场所(或住所)也应当是网店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的主要条件之一。

 

  对于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情况,国家工商总局在工商企字〔2007236号文件即《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从实际情况看,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由于需要承担审查责任,未必会出具相应证明,甚至有的地方还没有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网店经营场所的有关问题,应当根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特点出台新的部门规章,以方便办理网店经营者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如何确保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交真实身份信息

 

  目前,在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申请注册开设网店,一般需要申请人上传身份证复印件,但也有不少购物网站不需要申请人提交任何证件,申请人甚至可以使用虚假姓名和通信地址就可以方便地申请注册开设网店。在这种情况下,当交易出现问题时,消费者很难找到店主。因此,从市场监管和消费维权角度看,自然人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必须向平台服务商提交真实身份信息,是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要素,且已成为绝大多数人的共识。目前的问题是,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如何验证相关自然人提交的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笔者认为,利用公安部所属的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提供的“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可以解决上述问题。该系统是专门为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提供居民身份信息核查、人口数据统计等服务的,是遏制和打击利用假身份证进行欺骗和犯罪行为的有效平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完全可以利用该系统进行身份信息快速核查。

 

  除提交真实、合法的身份信息外,笔者认为,从促进网络健康发展的实际需求出发,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还应提交真实的联系信息,包括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如何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便捷性,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应与传统市场主体有所不同。

 

  1.关于登记机关。

 

  在理论上,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其经营可以拓展到任一地点。因此,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工商机关对其地域管辖,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常住地址划分。

 

  2.关于登记方法。

 

  第一,登记的途径要网络化。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缴纳费用,都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实现数字化提交。第二,登记的内容要简化。必要登记事项为申请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联系方式和常住地址,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事项,以及提供电子商务平台的网页地址或独立网址。第三,登记的程序要快捷,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确认后,应当立即为申请人核发营业执照,制作数字证书,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即可到常住地工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和数字证书。

 

  3.关于经营范围。

 

  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电子商务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258号)中指出,电子商务作为一种经营方式,并不表明交易活动的具体内涵,必须有明确的交易载体,即商品或服务。因此,工商机关不宜将“电子商务”作为经营范围予以核定。应根据企业所经营的具体项目分别核定为“网上经营××”或“网上提供××服务”。其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在登记注册前应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先取得相关的前置许可批准文件,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工商机关不得予以核定。

 

  应注意把握的两个问题

 

  1.不能将网站或网页作为网店的经营主体进行登记。

 

  目前,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其从事经营活动的方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该自然人拥有独立的网站;另一种是在他人网站上设置主页面,在交易平台上设立网上零售商店。无论是哪种方式,网站或网络空间本身不具有主体性质,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是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2.对于传统实体店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情形,工商机关不需要实施变更登记。

 

  此种情形,网络对于经营主体而言仅仅意味着改变了以往的经营方式,经营主体本身并未改变。因此,已经登记的实体店通过网络从事经营活动,不需要进行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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