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对改变土地用途如何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批复 冀国土资法字〔2003〕150号 邢台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变更土地批准用途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根据该土地在有效期限内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价格高出该土地在有效期限内原用途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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