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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遇交通事故死亡算工伤

 莽野樵夫 2011-08-07
2009年2月的一天,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下班途中,与一辆拖拉机相撞,刘某不幸死亡。刘某的父亲向某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刘某为工伤。近日,五家渠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责令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

    五家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刘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的批复意见,对刘某的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死亡。随后,刘某父亲不服,向五家渠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五家渠市人民政府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刘某的父亲遂将社保局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因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款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应对刘某的死亡进行工伤认定。另外,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规范。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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