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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退途中受伤应否认定工伤?

 WWNNGG 2011-08-22

早退途中受伤应否认定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707:05  大河网-大河报

  记者郭长秀通讯员张世威

  案件回放

  职工张某未到下班时间早退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重伤,当其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部门认为其为早退,属非因工受伤。为此,张某向温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早退受伤申请工伤被拒绝

  200617日下午,温县某机械公司召开全体职工大会,会议于55分结束,当时还未到下班时间。散会后,张某未经有关人员同意,即骑摩托车下班回家,当他骑摩托车至温县祥云镇时,与林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林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受重伤。经温县红十字会急救中心救治,张某被诊断为多发性创伤并休克,重型颅脑损伤,左腹骨开放粉碎性骨折。交警部门认为,该事故无法进行责任认定。后张某于20063月向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过调查核实后,认为张某属于早退,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并于同年5月作出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张某非因工受伤。张某不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县人民政府维持了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通知书。张某仍不服,于20069月向温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庭辩论早退算不算下班

  在法庭上,原告张某诉称,被告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属于工伤的认定,不仅没有事实根据,而且没有法律依据,该认定结果与其适用的法律规定相悖。他是在单位开完会后提前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到伤害已成不争的事实。争议的问题是他在开完会后的提前下班是否经过单位的同意和早退的性质认定问题。对于开完会后单位是否通知可以下班回家的问题,被告在认定书中仅对单位提供的证据予以了认定,没有认定原告的证据。关于早退的性质认定问题,即使是早退,下班回家的性质并没有改变,充其量只是违反劳动纪律。而原告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被告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称,对于职工受到伤害,什么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得相当清楚。而涉及机动车伤害的只有该条第五款的规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但原告张某的情况并不符合该条规定。因为该条规定的下班是指劳动者按时完成工作离开工作岗位,张某却是在未到下班时间擅离职守,属于早退,显然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因此,他们对张某作出不属工伤的认定是完全正确的。

  作为本案第三人,温县某机械公司称,被告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决定结果正确。首先,原告张某在事发当天早退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其次,张某并非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下班途中,该条例所规定的下班,正确理解应该是职工按照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履行完工作职责后离开工作岗位,早退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下班,因此,原告即使在回家途中出现交通事故,其行为也应不属于条例规定的下班途中。

  两审判决早退受伤属工伤

  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只是规定上下班途中,并没有对上下班途中加以限制。原告也是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其早退属违反劳动纪律,应给以劳动纪律处分,这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原告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被告所做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温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对张某作出非因工受伤的工伤认定通知书。

  此后,张某所在的机械公司不服判决,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81017,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为了让读者更加细致了解,记者专门请法官对此案进行了评析。

  张玖霞(温县人民法院法官):

  张某在早退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可以认定的。但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我们合议庭评议时,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属非因工受伤。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释义》的解释,这里的上下班途中一方面包括职工按照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另一方面包括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张某是在早退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显然其情况不符合该条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应维持被告所作的工伤认定通知书。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属因工受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只是规定上下班途中并没有对上下班途中加以限制。张某也是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其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认定工伤。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旧条例在工伤认定时对上班时间、上班路线的限定,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即由原来注重对企业利益的维护转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关注;二是工作性质的多样化和复杂性。从条例制定的本意看,上下班途中的正确理解应是以上下班为目的的途中,意为两个目的地,工作单位和家。本案中,张某虽然是早退,但也是下班回家途中,如果认为张某不是在下班时间,而不认为是工伤,显然是对条例单方面的、机械的理解。至于张某早退,应属违反劳动纪律,系另一个法律关系,对此可另行处分。

  来源:

人力资源管理师案例:下班后1小时出事故算工伤吗?

 

作者:小杨 时间:2011-7-14 阅读:2

公司规定下午4点半就可以下班,但小伟加班到了下午5点半,结果刚出公司就出了车祸。能算工伤吗?

 

昨天,海曙法院审理认定,算。

 

下班回家路上被撞

 

劳动局认定公司要赔偿医药费

 

小伟20出头,江西人,在鄞县大道附近一家汽车零部件公司打工。

 

去年320日下午,小伟骑电瓶车回家,刚骑出没多远,在一个十字路口,被一辆向左转弯的小货车连车带人撞倒。

 

经检查,他的腰椎发生骨折,构成九级伤残,住院花去五六万元。交警认定,小货车司机因左转时未让直行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去年7月,小伟向宁波市劳动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去年9月,宁波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国务院2003427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要公司赔偿5万多元的医药费。

 

公司不服,向劳动局提出行政复议,但行政复议维持了工伤认定。今年2年,公司向海曙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劳动局告上了法庭。

 

公司:下班时间1小时后车祸,不算工伤

 

昨天,海曙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在法庭上,公司提出,公司下班时间是4点半,但小伟发生车祸的时间是5点半。

 

“小伟是下班一小时后发生的车祸,可车祸地点离公司只有5分钟的路程,一小时就走了5分钟的路么?这肯定不能算‘下班途中’。”

 

据此,公司觉得不该认定为工伤。

 

小伟说,公司规定下班时间确实是4点半,但他的工作量大,常常要加班。

 

“事发当天,我还打扫了自己的工作间,所以比正常下班时间推迟了1小时。”

 

小伟还拿出自己以前的工资单。

 

“公司加班另外加钱,从我的工资单上可以看出,我平均每天加班一小时。”小伟说。

 

公司无法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维持劳动局认定

 

对于双方的说法,上下班的打卡考勤记录,成了关键证据,几点下班可以查记录嘛。但公司方面说,打卡记录保存时间很短,出事当天已被销毁。

 

海曙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无法提供考勤卡,也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小伟当天的下班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的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法院认定,小伟发生车祸是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内。

 

同时,交警提供的事故认定及相关笔录、照片都证明,出事地点在小伟下班回家的路线上。

 

最终,海曙法院认定,小伟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符合工伤的情况,维持宁波市劳动局的工伤认定。

 

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

 

新老《工伤保险条例》有不同标准

 

海曙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说,小伟的事故发生在今年11日之前,判定他是否属于工伤事故,参照的是2003427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

 

“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只要是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就可以认定为工伤。”法官说,“但今年11日以后,这项法条进行了修改。上下班途中,要认定是工伤,必须是‘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此外,受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可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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