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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纪律提前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至善若水1968 2018-01-27

违反劳动纪律提前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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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上下班途中”又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均应视为“上下班途中”。那么如果职工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或者早退,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一、案情简介

违反劳动纪律提前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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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年9月1日上午,王某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后,因处于生理期弄脏了衣服,回家换衣服,遂未请假提前约15分下班回家。在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对此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至当地中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16年11月18日出院。

  • 2016年11月22日,王某所在单位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局以王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提前离开工作单位属私自外出,且不属于上下班合理时间范围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 王某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未履行请假手续即提前15分钟下班回家的行为属于在合理时间内的下班途中,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人社局上诉后,二审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二、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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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不应进行扩大化解释,从立法目的来看,合理时间不包括实施早退这种不合理行为的时间,早退不影响工伤认定的观点与立法本意相冲突;从工伤认定的客观标准来看,一旦认为早退不影响工伤认定,人社局在行使法定职责时将缺失类似案件的认定标准。

三、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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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工伤职工

工伤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所以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不仅要遵循《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还要考虑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倾向性的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 2.迟到或早退未增加或减少途中的潜在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合理时间内”并非指职工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上班迟到或下班早退,其本质仍然属于上下班途中。上班迟到或下班早退并没有增加或者减少途中的潜在危险。

  • 3.职工不因违反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而被剥夺享有工伤待遇的权利

违纪行为和工伤保险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并没有必然联系。迟到或早退违反了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依据内部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工伤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不能因为违反了单位内部规定而剥夺职工享受工伤保护的权利。如果职工因违反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而被剥夺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则违背《工伤保险条例》对于职工倾向性保护的立法本意。

  • 4.从工伤认定的归责原则看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并不影响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采用的无过错补偿原则,工伤认定不追究职工本人主观过错,违反劳动纪律属于一般过错,不应影响劳动者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职工发生伤害的原因只要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即使是因职工本人有一定的过错,用人单位亦应当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也就应当予以工伤认定。

  • 5.影响劳动者正常上下班的因素

影响劳动者正常上下班的因素比较复杂,其中外在因素包括上下班的距离、道路通畅情况、气候变化,内在因素包括劳动者的生活、生理情况等。因日常生活所需而从事的活动,且其提前的时间较为短暂,其所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四、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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