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于网络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上下班途中”又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均应视为“上下班途中”。那么如果职工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或者早退,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一、案情简介图片来源于网络
二、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观点图片来源于网络
三、法律分析图片来源于网络
工伤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所以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不仅要遵循《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还要考虑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倾向性的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合理时间内”并非指职工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上班迟到或下班早退,其本质仍然属于上下班途中。上班迟到或下班早退并没有增加或者减少途中的潜在危险。
违纪行为和工伤保险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并没有必然联系。迟到或早退违反了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依据内部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工伤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不能因为违反了单位内部规定而剥夺职工享受工伤保护的权利。如果职工因违反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而被剥夺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则违背《工伤保险条例》对于职工倾向性保护的立法本意。
工伤认定采用的无过错补偿原则,工伤认定不追究职工本人主观过错,违反劳动纪律属于一般过错,不应影响劳动者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职工发生伤害的原因只要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即使是因职工本人有一定的过错,用人单位亦应当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也就应当予以工伤认定。
影响劳动者正常上下班的因素比较复杂,其中外在因素包括上下班的距离、道路通畅情况、气候变化,内在因素包括劳动者的生活、生理情况等。因日常生活所需而从事的活动,且其提前的时间较为短暂,其所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四、相关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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