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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让法官为你详细解读

 tuzididie 2014-08-22

违反纪律提前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不能按工伤赔偿?擅自离岗、做不属于自己范围的工作时受了伤,算不算工伤?董事长开除员工遭报复,等车时被砍伤,可不可以认定工伤?

  这些“纠结”的工伤认定,法官为你详细解读

  中国江苏网3月26日讯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近年来,工伤纠纷是劳动纠纷的主要内容之一。因缺乏法律知识,很多劳动者甚至是一些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纠纷后,无法正确处理纠纷。本期的“法治大讲堂”由金坛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闵建生就常见的5种最有争议的工伤认定,为大家做专业讲解。

  案例1:擅自离岗、做不在工作范围内的活时受了伤

  洪某在2012年8月到一家建材厂上班,单位跟洪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洪某的工种为“机械操作工”。

  上班不到两个月,洪某在工作过程中擅自离岗,到传送带上清扫石子,结果导致右手及右前臂被压,经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手和右前臂多处肌肉断裂、神经断裂。

  事后,洪某要求单位协助自己申报工伤。但单位认为,洪某擅离工作岗位,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洪某没有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擅自离岗且违规操作所致,完全是洪某的过错,与厂方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为此,洪某将单位诉至法庭。

  法官点评

  工伤认定采取的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在确定某一受伤职工是否构成工伤时,一般不查证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是否存在过错,只要是与工作有关的原因而导致的事故,一般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补偿责任是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现行的绝大多数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在并不存在过错或者难以证明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建材厂认为洪某未能按合同和企业规章制度办事,擅自离岗跑到传送带上清扫石子,导致右手及右前臂被压,此观点与本案的定性没有直接联系。最终,法院认定洪某受伤属于工伤。

案例2:放着单位宿舍不住而回家,上班途中受伤

  李某2011年2月到某采石厂上班,工种为采石打眼工,每天早上5点上班。为方便职工,采石厂在厂区内为李某安排了职工宿舍。

  当年10月10日凌晨4点左右,李某坐朋友陈某的二轮摩托车,从礼嘉的租住地去溧阳采石厂上班,由北向南行驶至武进区湟里镇S239线某处时,发生车祸。摩托车驾驶员陈某倒地受伤。在李某救援陈某的过程中,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变型拖拉机撞上他俩,结果陈某当场死亡,李某受了伤。

  事后,李某要求采石场按工伤赔偿标准赔偿,被单位拒绝。为此,李某诉至法院。

  采石厂认为他们在厂区内为李某安排了职工宿舍,李某在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并非是在通常上班时间内,也不在上班途中,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经过综合审查,确认李某身上发生的该起交通事故属上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李某在上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径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应为工伤。

  法官点评

  在界定上下班途中的路径标准时,应当考虑到我国的特定国情。中国人具有较强的家庭观念,职工晚上下班后离厂回家是其家庭生活中必须的事项。因此,在上下班的路径设定上应当更人性化。

  再者,职工晚上下班后离厂回家所导致的路径的变化并不必然导致通勤事故风险的明显增加。况且,在《工伤保险条例》替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时,在表述上减少了“在规定的时间和必经的路线”这一限定条件。从逻辑的角度看,这可以被认为是对时间和路线限制的放宽。

  因此,理解上下班途中的路径问题时,原则上是以其生活区域为一点,其工作区域为另一点的合理行进路径。期间为生活所必须的职工晚上下班后离厂回家所经过的路径可以被认定为合理的路径。此外,虽然并非上述路径,但确系下班后从工作场所至其到达的第一目的地的,也可认定为下班途中。



 案例3: 董事长开除员工遭报复被砍伤,能不能认定工伤

  黄某是茅山金牛岭索道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家住茅山风景区茅东林场。2012年7月25日上午7时左右,黄某在茅山索道旅游景区公路上等车时,突遭两名蒙面歹徒持刀砍伤。

  事后经警方调查得知,黄某在事发前曾在单位开除了两名员工,这两名员工怀恨在心,便雇用了两人伺机对他报复。黄某所受的伤是不是工伤呢?

  法官点评

  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可能存在滞后效应,有些当场没有出现暴力侵害,但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后出现暴力侵害,甚至是由第三人加害。但只要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工伤认定可以延伸到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此种情况下的伤害确应履行职责而引起,其符合工伤认定的核心要素——工作原因。

  在符合工作原因的前提下,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要素应作为辅助要素予以认定。如果仅因不在工作时间或不在工作场所而不认定工伤,有违《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劳动立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立法原则。


案例4:员工没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时受了伤

  郑某是某织造厂的一名纺织女工。2009年9月24日,郑某在工作过程中,左手不慎被机器轧伤,经无锡市手外科医院诊断为左示指开放骨折伴肌腱神经损伤,血供障碍,左中指开放骨折伴肌腱损伤,血供障碍,甲床裂伤,第2掌骨头骨折。

  郑某准备申报工伤时遭遇难题,他虽然在纺织厂上班,但一直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织造厂认为,郑某不是本厂职工,双方之间也没有劳动关系,郑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受的伤,这完全是她自已的责任,与厂方无关。其理由:一是本厂地址是在集镇上,而郑某上班的地址是在与本厂相隔十多里路的某村庄中。二是给郑某发工资的是冯某,而不是本厂法人李某。

  郑某在庭审中承认织造厂的上述两点理由,但同时认为自已上班的地方虽然是在某村庄,但确实是该织造厂的一个车间。由于郑某手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与该织造厂存在劳动关系,她只得申请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

  法院根据郑某的申请,从该市人社局调取到该织造厂2009年9月29日为郑某申报参加社会保险,2010年11月11日又为郑某申报退出社会保险的申报表。证明郑某在2009年9月与该织造厂存在劳动关系,是该织造厂的职工,其所受的伤是工伤。

  法官点评

  劳动关系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受伤职工能否享受工伤待遇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认定劳动关系有两种形式。一是书面劳动合同;二是事实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发给劳动报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人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内涵作了如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案例5:员工提前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王某是某科技公司的一名员工,上班时间是晚上10点至次日上午7点。2012年8月29日上午6点左右,王某未经允许擅自提前离岗出厂。在刚出厂门约200米左右的公路上,王某驾驶的摩托车与一辆货车相撞,导致王某身受重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交巡警大队经现场勘察后认定,王某虽有违法行为,但与该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负该事故责任。

  事后,王某家属要求王某所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赔偿,遭单位拒绝,双方为此对薄公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科技公司认为,王某未经允许擅自提前离岗出厂,是严重违反单位劳动纪律的行为,理应按厂纪进行处理。如果王某按时下班,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交通事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王某本人负责。

  法官点评

  迟到、早退属于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受到劳动纪律的制约,但这种违反劳动纪律的过错不足以导致其丧失工伤保险的资格,因为这种过错和失去工作保险的资格这一后果相比严重不合比例。

  本案中,王某离厂出走的时间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他在离开该科技公司的途中所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应该被认定为通勤事故,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

  殷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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