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50年土地房产所有权证是否有效的问题
该土地房产所有证已无效!
原证书的颁发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并将原没收来的土地按人口分配给广大农民群众。1950年11月25日的《内务部并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保障农民已得土地所有权,及土地改革法第30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的规定,凡土地改革已经完成的地区均应一律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
作废依据:(一)《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6年组建高级人民公社,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规定: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此法律的出台也就是说原颁发的所有权证随之部分作废。如果房产一直沿用至今,此证可作为原始凭证办理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1962年9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二十一条:“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 律不准出租和买卖。”从此之后,土地房产所有权证作为土地农民个人所有的证明作用已经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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