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从事广告招牌等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界定如下: (1)划分广告招牌和非广告招牌。招牌中含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内容的,属于广告招牌;招牌中不含上述内容,只发布委托方名称的,属于非广告招牌; (2)广告公司直接为客户提供属于“广告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包括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如广告制作、广告设计、广告刊登等),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同时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3)接受委托加工制作广告招牌并负责实施安装、悬挂、竖立等的工程作业,其性质属于广告发布,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同时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4)接受委托加工制作非广告招牌并负责实施安装、悬挂、竖立等的工程作业,应全额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5)企业兼有上述行为的,应分别核算;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如未分别核算,一并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同时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现时我市纳税人如使用发票在线系统开具发票,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的,应开具《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平推)》; 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的,应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电子)》。 问题所述情况,请携带相关合同(协议)等资料前往主管地税机关由其作出进一步的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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