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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上)

 大连户外广告 2011-08-13

1     

1.0.1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1.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在城市建()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分类应符合表 2.0.1的规定。

2.0.1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

    类别名称

    内容与范围

 

()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在建()筑物外墙面、顶部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直接在地面安装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及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车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船舶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空中移动户外广告设施

 

2.0.2  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

    1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2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3  危房或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2.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并不应在下列位置设置:

    1  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2  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lorn范围内:

    3  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4  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

5  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人口10m范围内。

2.0.4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

    2  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3  坡屋顶建筑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4  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5m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2.0.5  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依附于行道树设置户外广告;

2  不应在道路绿化分隔带中设置户外广告

2.0.6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应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应编制符合当地城市特色与风貌的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城市不同功能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2.0.7  户外广告设施应安全、美观,与城市容貌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的要求。

2.0.8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必须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2.0.9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2.0.10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注重昼夜景观协调。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应统一规格、材质。

2.0.11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可靠,应及时进行更新、维护、保养,并应按期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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