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1.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分类应符合表 2.0.1的规定。 表2.0.1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
2.0.2 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 1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2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3 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2.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并不应在下列位置设置: 1 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2 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lorn范围内: 3 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4 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 5 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人口10m范围内。 2.0.4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 2 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3 坡屋顶建筑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4 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5m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2.0.5 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依附于行道树设置户外广告; 2 不应在道路绿化分隔带中设置户外广告。 2.0.6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应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应编制符合当地城市特色与风貌的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城市不同功能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2.0.7 户外广告设施应安全、美观,与城市容貌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的要求。 2.0.8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必须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2.0.9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2.0.10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注重昼夜景观协调。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应统一规格、材质。 2.0.11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可靠,应及时进行更新、维护、保养,并应按期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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