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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询问证人

 张汝印 2011-08-13

如何询问证人

一、证人证言

1、如何使证言失去信用

1)揭示证人自相矛盾的陈述。

2)揭示证人对所要证实的内容模棱两可。

3)揭示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

4)指出证言中不合逻辑的地方,并且使证人退缩或者是更改证言。

5)如果证人陈述的不合理性、可疑点被其他证据直接证明或驳回,用细节问题控制证人以阻止他做进一步的解释。

6)揭示证人观察力或记忆力等感知能力的缺陷。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a、证人的个性,比如他精神上的敏感或者顽固;b、被陈述事件的突然性以及 它发生的时间;c、事发时同一时间发生事件的数量足以给人的感知和观察造成混乱;d、在危急关头证人能够记住的细节的数量;e、用处于更有利于观察的位置 上的证人证言所提及的细节来反驳证人陈述的细节的方法。总之,律师应该通过证明证人对客观事物感知能力上的缺陷(如听觉、嗅觉、视觉、记忆力等)和精神状态异常(如酗酒、吸毒等)以证实证人在认知能力上的谬误,消除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7)揭示证人所述事实的错误、不合逻辑和证人是在假设、揣测、推理。

2、如何使证人失去信用

1)证人作证的能力。

年幼儿童是否有资格作证的问题,我国法律主要考虑该儿童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并以此判断其有无作证能力。

2)由于生理上或者精神上的原因导致观察或者记忆能力不足的证人,在与此相关的证明中的作证缺乏有效性。生理或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是否有资格作证的问题,按《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律师并可就案件中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作证能力申请法庭 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3)非犯罪行为的错误行为,如证人曾经作伪证,它可以说明证人是不可以信任的。

4)利害关系、偏见、 歧视。当事人的配偶及亲属能否作为本案证人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允许当事人的配偶、亲属作证,只要他们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就可以作为证人。但对这类证人证言法庭应考虑其与当事人的特定关系,对其真实性、可信性慎重判断。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a、证人最终可能从本案获得的金钱利益; b、证人同当事人的关系——亲戚、朋友、业务往来、雇主;c、证人是否存在有敌意、偏见、歧视的陈述或者行为(如询问细节来证明其立场的不合理以及经不住推敲,或显示几个证人的证言在某些细枝末节上极其相似来证实他们曾经相互协商)。

5)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3、如何使用有利的证言

1)应提醒书记员及时将对方证言中对己方有利的陈述完整记录,在辩论时加以引用。

2)记住对方证言中对己方有利的陈述,在己方证人出庭接受询问时加以印证;

3)如果已经得到直接对己方有利的证言,就可以不再揭示证人陈述前后矛盾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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