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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系列解读——证人证言篇

 悲壮的尼古拉斯 2020-08-21
编者按
2001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因与修订后的民诉法及后出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存在不匹配问题,多年来一直处于尴尬地位,终大幅修改、重新公布,并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新证据规定”)共100条,仅保留原证据规定11条,其余条款修改、删除、新增。京凯民商事团队将以证人证言、鉴定制度、电子数据证据、自认制度、书证提出命令、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为内容,分别详细解读。

对证人的询问,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是庭审中最精彩的部分之一。新证据规定涉及证人的共12条,本文以新证据规定、民诉法、民诉法司法解释的法条为基点,结合实践,以问答形式,详解证人证言实务问题,提供使用证人证言做证据的实操手册。

1.新证据规定对证人有哪些新规定?


在证人宣读保证书,证人虚假陈述的罚则上有了明确规定。对证人资格、证人申请、证人作证费用、证人法庭陈述、询问证人等在民诉法及民诉法司法解释基础上进行细化。

2.谁能成为证人?


单位和个人都能成为证人,有作证义务。证人须能正确表达意思,其不等同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证明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待证事实。证人须知道案件情况。(民诉法第七十二条和新证据规定第六十七条)

3.单位的证明是证人证言还是书证?


有争议。在(2017)最高法民申1047号案件裁判中,认为是证人证言,也有观点认为是书证。单位证明应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法院可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拒绝的,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规定赋予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有关人员出庭的自由裁量权。实践中,单位证明是否有负责人、制作人签名,要求相关人员出庭接受质询也是律师对单位证明的常规质证意见。(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

4.如何申请证人出庭?


申请主体:当事人及代理人。
申请时间:举证期限届满前。
申请手续:提交申请书,载明证人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及证人出庭必要性。(新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

5.法院什么情况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什么情况依申请?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及身份关系的;涉及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终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除上述事项外,要求证人出庭应依据当事人申请。(新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6.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院都会允许吗?


不一定。当事人的申请与待证事实无关或没有通知证人作证必要的,法院不予准许。准许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应载明作证的时间、地点、事项、要求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新证据规定第七十条)

7.没有事先申请,未经法院通知,证人能出庭作证吗?


未经法院通知不能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法院准许的可以。实践中,有开庭临时带证人作证情形,如双方均同意,法院也准许,可以出庭作证。(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新证据规定第七十条)

8.证人出庭作证要签署、宣读保证书吗?


法院要求在证人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拒绝签署或宣读的不能作证。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做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说明。(新证据规定第七十一条)

9.证人如何在庭上作证?


首先,应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其次,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第三,不能使用猜测、推断、评论性语言;第四,不能以宣读事先准备好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第五,不能旁听审理;第六,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作证,如聋哑人可书写等第七,如有必要,法官可要求证人之间对质。(新证据规定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

10.谁能对证人发问?


法官,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均可对证人发问。(新证据规定第七十四条)

11.当事人及代理人如何向证人发问?


1)程序、原则。庭审程序一般是证人连续陈述,陈述完毕法官发问,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发问,质证。因证人已陈述待证事实的基本情况,故发问不宜重复。发问不能有诱导性,不能与待证事实无关,不能干扰证人作证,不能威胁、侮辱证人。(新证据规定第七十八条)
2)对己方证人发问策略。一般是强调、补强待证事项,对证人陈述的查漏补缺、突出待证事实重点。对法官或对方发问中,证人没有充分表达之事项及表达可能被误解之事项询问,还原待证事实真相及己方证人本意。
3)向对方证人发问策略。发现及强调对方证人证言的非真实性、矛盾、存在利害关系、没有证明力或证明力低。问题尽量简短,可多采用封闭式问题,即答案为是或否的问题。问题题干不宜过长,否则有诱导之嫌,也不容易让法官了解问题,引发法官反感。尽量不给对方证人留存更多解释机会,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发问,发现问题,使法官对证人的诚信、与当事人及代理人利害关系、是否亲历、证明力大小、与待证事实关联等问题有质疑。

举例

民间借贷案件,对方主张借贷的五百万是现金交付,询问问题。
问:你当时在现场看到五百万现金交付了吗
答:看到了
问:在哪里看到
答:某茶馆
问:五百万现金用什么装的
答:行李箱
问:多大的行李箱
答:约登机箱尺寸
问:五百万有五十捆十万元,一个登机箱能否装下
答:……

举例

证人证明同居期间,女方买房款项均系男方收入且由男方支付。女方代理人发问及证人回答。
问:你怎么知道购房款均是男方支付
答:我和男方比较熟悉,男方的生活烦恼经常喝酒时对我说,他说全是他支付,而且他承包装修工程,女方没有收入,我也亲眼看到过他转账
问:你看到哪笔转账,具体时间、地点、金额?怎么知道转给女方?
答:记不清了,反正转过
问:你怎么知道女方没有收入
答:听男方说的
问:你为什么和男方熟识
答:我们一起承包工程
问:你们是商业合作伙伴,有经济利益分配及往来是吗
答:算是吧……

12.当事人及代理人如何对证人证言质证?


提问是理清事实,质证是总结问题,说明证言是否可采信。对己方证人证言一般无更多质证意见,可以就法官和对方提问显示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回应。对方证人证言,可从程序性问题(是否符合申请程序)、证人身份、证明力大小(有无利害关系)、是否亲身经历、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度、证人陈述前后是否有矛盾、该矛盾是否足以导致陈述事实的不可信等进行质证。

13.证人作证必须到庭审现场并接受质询吗?


原则上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如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载明原因,法院应允许。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民诉法第七十三条、新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
实践中,证人应尽量出庭作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是核心问题,签署及宣读保证书、法庭询问等均是引导及综合判断证人如实陈述的必要方式。我国自西周时期就有听陈述、听呼吸、看表情和反应、审查听觉反映、看眼神的“五听”断案规则。证人不出庭,很难核实身份、形成仪式感压迫、观察随机反映等,不易判断真伪,不易被采信。

14.证人作证费用如何承担?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应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法院准许证人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出庭作证费用,有困难需要预支的,可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前支付。(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新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

15.证人虚假陈述或诉讼参与人妨害作证的如何惩罚?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询问无关问题及威胁、侮辱证人或不当引导,法院可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证人故意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害证人作证,或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法院依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一百一十一条,新证据规定第七十八条)

16.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如何?


证人证言是民诉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证据形式之一,新证据规定第九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实践中,即便不具备上述情形,单独的证人证言也很难认定案件事实,一般需辅以客观证据进行认定。

17.证人证言很难单独定案,在实践中其是否有实际证明意义?


证人证言的主观性及局限性较强,决定了其辅助证明的作用。但民事诉讼实践中依然有其证明需要,比如一些侵权事实的证明,继承案件中赡养义务证明,代书遗嘱见证人的证明等等。

18.证人制度还存在哪些有待解决问题?


如现有证据规定对证人拒绝出庭如何处理没有规定,应建立完善证人传唤制度;证人在特殊情况下拒证权制度没有规定;法官对证人证言的重视程度不够,对于证人证言认定案件事实存在辨别、询问、认证的复杂性,不似客观证据简单直接,民事诉讼实践中证人证言作用被低估。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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