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究竟违反了哪些法?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最基本细胞。社会的稳定,归根结底取决于家庭的稳定。

 

    贫富分化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但这种影响总的来说是有限度的,因为稳定的家庭会起到强大的缓冲与托底作用,最低限度地支撑着社会规范。

 

    很难想像,如果每个家庭内部都出现了严重的贫富分化将造成怎样的灾难性结果。但可以肯定,这一结果无论对家庭还是社会都将是毁灭性的。夫妻猜忌,子女失范,全社会人人自危、竞相倾轧。家不象家的结果,必然是国将不国。

 

    嫌贫爱富的“新婚姻法”毫无疑问已直接颠覆了其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倡导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扶助”的立法宗旨。

 

    “新婚姻法”并非仅仅是个“离婚法”,它所形成的不良导向贯穿于婚前、婚姻期间和婚后的整个过程。为此,它还严重违反了《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将对孩子身心的健康发展造成巨大的危害。

 

    仅仅是个司法解释的“新婚姻法”,怎么能够公然对抗其母法及其他法律?

 

    “新婚姻法”难道仅仅是为了推动宅男宅女走出户外参加劳动,以缓解“人口红利”的快速减少为国家创造税收吗?不,没那么简单,父母斤斤计较、忙于创收的身影,将把缺乏关爱和教育的一代又一代孩子锻造成最单纯的赚钱机器。

 

    “新婚姻法”难道仅仅是维护男人的权势吗?不,没那么简单,不管是男是女,“新婚姻法”只维护富人的利益,富家女的利益照样不容穷丈夫染指。

 

    “新婚姻法”难道仅仅是维护富人的婚前财产吗?不,没那么简单,“新婚姻法”真正的重点在于维护富者对穷者婚后的无偿奴役权,穷者非但占不到富者丝毫便宜反之还得忍受富者全方位的盘剥(详见附录)。劳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按劳分配是国家的基本政策,对于人穷志不穷的穷者来说,婚前的财产各归各他可以没意见,但凭什么只将他个人的劳动所得拿出来“充公”、平分给富人???

 

    “新婚姻法”难道仅仅是为了“与国际接轨”吗?不,没那么简单,“AA制”国家都有着完善的社会救助机制为弱者的生计兜底,而我们的弱者若被“扫地出门”则肯定是一无所有。随着社会的发展,“有钱就变坏”、“越老越俏”的富配偶们已经且继续上演着、、、、、、。如果年轻时被扫地出门或许还好些,年纪大了再被扫地出门就绝对只剩下死路一条。

 

    “新婚姻法”难道仅仅是彻底推翻了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形成的责任、挚爱、忠贞的婚姻观和家庭观吗?不,没那么简单,“新婚姻法”更是彻底颠覆了中华民族传统的互信、友爱、和谐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尤为令人担心的是,在这样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下教育出来的子子孙孙、一代又一代,将无一幸免地成为不择手段的拜金奴隶。

 

    “新婚姻法”难道仅仅是一个“司法解释”吗?不,没那么简单,从它给整个社会和人的价值所造成的颠覆性影响来看,其威力丝毫不逊色于古今中外的任何一部宪法!“新婚姻法”啊“新婚姻法”,仅仅从国人冠以你的“新婚姻法”称谓来看,你难道就不觉得已构成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立法宗旨的违悖、需要做一次适法性、适宪性审查吗?最高法的权力难道就真的这么大吗???

 

    =====(附录)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若干设问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问:小牛是老牛的孳息,养牛难道就不需消耗人力、物力吗?非牛主的投入付出怎么算?既便是牛主亲劳,难道不构成婚姻存续期间“干私活”吗?)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问:财产有增值固然还好,但如果未增值呢,非登记方还贷支付的款项岂不化为了乌有?登记方岂不包赢不包亏?)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这一条堪称最无耻!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富足一方好逸恶劳仍不愁吃穿,穷困一方就不得不辛勤劳作了,而其辛勤劳作所得竟然是这个家庭唯一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还得分一半给富足一方,什么世道啊?富足一方离婚后衣食无忧,穷困一方却还要将自已辛苦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拿出来平分,还让穷人活不? 对于人穷志不穷的穷者来说,婚前的财产各归各他可以没意见,但凭什么只将他个人的劳动所得拿出来“充公”???)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问:遗产在生前就已“赠与”完成了,这一条还有保留的必要吗?)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问:“爽快离我可以给你这么多,否则上法院你将得到更少、甚至没有”,是这么个意思吗?)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富人通过各种手段可更多地占有包括司法资源在内的更多资源,而穷人恐怕连举证的能力都成问题呐。貌似公平的背后,是否仍出于“嫌贫爱富”的惯性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