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 昨天,南京秦淮法院在秦淮区秦虹街道广场举行了一场“《婚姻法》解释三”的公益咨询活动。短短两个多小时内,接待了约二十多位来访者的咨询。咨询结束后,秦淮法院做了个统计,约八成咨询者问的都是关于夫妻双方房产的归属,而不少咨询者对于婚姻法解释比较陌生,甚至以为是出台了新的婚姻法。记者在现场选取了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咨询案例。>>> 权威解析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房产分割八大热点问题 老婆瞒着老公卖房,老公心里很不爽 张先生昨天到现场是替朋友来咨询的。他朋友的老婆瞒着老公把房子卖了,房子属于他们俩的共同财产,但现在房子已经卖了两年了,跟对方已经办理过户手续了,朋友知道后,很生气,不想卖房,想把房子要回来,不知道是否可行? >>> 闹离婚前,女方悄悄卖了房 【法官解惑】追回是不可能了。按法律规定,张先生朋友的老婆只能处分属于她自己的份额,不能处分其朋友的份额,而其擅自处分了其朋友的份额,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对于无权代理行为,一般不直接认定合同无效,而是认为效力待定,即如果被代理人追认,则合同成立,否则合同不成立。但为了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利益,法律上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且不知道转让方是无权代理。就张先生的朋友而言,其老婆就是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的人,而买他们房子的人,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而且也不知道张先生朋友的老婆没有得到老公的授权,属于善意第三人,其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但是,张先生的朋友可以要求老婆赔偿无权代理行为给他造成的损失。对此,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的,想要的是那份公平】 离婚八年才知道老公“留了一手” 何女士说,她和老公离婚已经八年了。可某一天,她无意中听朋友说,在他们没有离婚的时候,他老公投资了一家北京的公司,拥有一千万的股份,而且她老公当时也在外面有了“小三”,给小三买了车子,还买了房子,这一切都是老公瞒着她进行的。何女士听到后赶紧请人帮忙查了下,确有其事。何女士问,离婚那么多年还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对这些财产进行分割吗? 【法官解惑】无论离婚多少年,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股份、车、房的事情发生在你们婚姻存续期间且是你老公所为,房子即使登记在“小三”名下,也是你们的共同财产,法院支持诉讼请求。具体可参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想离婚但老公还没分割公婆财产 胡女士说,她最近和老公在办离婚手续,但是公婆去世时留下了几套房子,她老公和小叔子、小姑都有份,她老公几个兄妹之间感情非常好,公婆去世四五年了也没有要分割财产的意思。胡女士想离婚时要分割其中的一部分,不知道法院到时候会不会支持她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惑】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所以,婚后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只能等胡女士老公和继承人之间协议分割好了之后,才能再起诉要求和老公分割。 后记: 秦淮法院法官告诉记者,有人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的条款就是纯粹在保护男方的利益,女的以后会很吃亏。这其实是对婚姻法解释的一种误解。不能认为解释规定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房产归一方个人所有,就对号入座将之理解为是对男方权益的保护。条款中争议较大的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规定,并没有区分男女方,实践中女方出资买房的情况也不少见。而且,不能只是将这次的司法解释作为一个个体来看,2001年《婚姻法》以及司法实践中都强调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要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为原则。>>> 男方买房女方装修 离婚女方吃亏观点是误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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