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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婚后给儿买房儿媳“没份”

 lmn0910 2011-08-14

晨报记者 张岂凡

    昨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司法解释共19条,将从今日起施行。

    根据新发布的解释,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对于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在离婚案件中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对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产权登记一方对其进行补偿。

婚后父母买房:只视作自己子女财产

    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婚姻房产问题,新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解释说,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孙军工还表示,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婚前贷款买房:视对方还贷情况作出补偿

    除了明确婚后房产财产界定,新解释第10条还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对于婚后参与其还贷的一方来说,离婚时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孙军工说,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

亲子关系诉讼:一方拒鉴定则另一方胜诉

    新解释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同样,在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关于生育权:妻子堕胎无关丈夫生育权

    解释第9条规定: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关于婚外同居:约定补偿条文取消

    昨日正式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比征求意见稿少了两条。其中,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的问题的条文被取消。

    对此,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解释说,因为婚外同居这种现象比较复杂,在具体实践中难以以司法解释相关的条文来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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