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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徐徐读书 2011-08-14

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1年7月14日 


 
  提示

  事实一再证明,理想信念的缺失是最危险的缺失,思想道德的滑坡是最致命的滑坡。遵纪守法,是党和国家对国家公务人员的底线要求,也是国家公务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安身立命之本。因此,领导干部一定要坚定理想信念,一定要正确对待名利,一定要敬畏党纪国法,一定要自觉接受监督,一定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切实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各方面政策法规、体制机制还不完善,滋生腐败的土壤仍然存在,少数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仍然比较严重,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仍然易发多发,领导干部作风和廉洁从政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从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高度,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一、正确认识当前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的形势,切实增强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的生死存亡。我们要正确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充分认识反腐倡廉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全面、系统、深入地分析了当前反腐倡廉形势,充分肯定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显著成效,同时也指出要高度重视和清醒看到仍然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权力集中部门和岗位腐败案件依然多发,资金密集领域和行业商业贿赂、内幕交易等现象严重,土地和矿产资源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监管薄弱领域违纪违法问题突出,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屡禁不止,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我们要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中央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的科学判断、对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规律的深刻把握上来,既要看到反腐倡廉建设取得的明显成效,又要看到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以更加坚定的决心和更加有力的举措坚决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农业部是国务院主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职能部门,部党组紧紧围绕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心任务,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的部署和要求,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大力弘扬优良作风,狠抓工作落实。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少数单位和领导干部在廉政建设上仍然存在着思想松懈、麻痹大意等突出问题,在工作上仍然存在作风漂浮、执行不力等现象。特别是随着中央强农惠农政策力度不断加大,农业部门直接管理的资金项目数量增加、范围扩大,落实政策的要求越来越严,监管责任越来越重,政风行风建设要求越来越高。对此,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认识,下工夫防范,下力气解决,绝不能熟视无睹、讳疾忌医。

  二、切实做到“五个一定要”,进一步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一定要坚定理想信念。理想是精神的支柱,信念是行为的动力。俗话说:人生是屋,信念是柱,柱折屋塌,柱坚屋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一旦发生动摇,必然会带来政治上的蜕化、经济上的贪婪、生活上的腐化,必然会迷失方向,走上邪路。事实一再证明,理想信念的缺失是最危险的缺失,思想道德的滑坡是最致命的滑坡。如果不抓紧政治学习和党性修养,而是放松思想警惕,甚至自我封闭、自我陶醉,必然导致理想信念日益淡漠。如果领导干部缺失理想信念,放松廉洁自律,必然会导致所在单位忽视党风廉政建设,甚至会带坏一个单位,带歪一批干部。因此,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不断改造主观世界,自觉把人生追求融入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事业发展、人民幸福的奋斗之中。只有保持这样的精神境界,才能抵御形形色色腐朽思想的侵蚀,永葆共产党人和人民公仆的政治本色。

  一定要正确对待名利。从许多腐败分子蜕变的过程看,堕落往往起始于心理的波动和失衡。心理为什么波动和失衡?主要是利益观发生问题,在名利的考验面前打了败仗。现实中绝大部分党员干部能够做到正确对待名利,但也有少数党员干部过分看重个人名利,过分计较个人得失。有的干一点事就希望组织“回报”,刚刚提拔就琢磨再上一个台阶,达不到个人期望就精神不振,甚至自暴自弃;有的工作挑肥拣瘦、拈轻怕重,向组织讨价还价;有的心理失衡,利欲熏心,见利忘义,以权谋私。从一些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也不难看出,这些人往往不能正确认识对待个人和组织的关系,对个人在单位和事业发展中的作用估计过高,居功自傲,个人主义日益膨胀,把正常履行职责、不求分外之财当成吃了大亏,错误攀比,心态失衡,以至于发展到索要他人钱财,甚至认为别人送钱是“孝敬”、是“回报”,最后发展到身陷囹圄。因此,我们一定要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切实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正确看待个人得失,经常想想那些革命先烈,比比那些先进模范,看看那些困难群众,以豁达的精神和超然的态度对待名利,确保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眼不花,在形形色色的诱惑面前心不乱,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

  一定要敬畏党纪国法。遵纪守法,是党和国家对国家公务人员的底线要求,也是国家公务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安身立命之本。如果平时不学习党纪国法,法纪意识极其淡漠,把严重的职务犯罪行为简单地看做是私人和朋友间的正常交往,就会丧失一个党员领导干部起码的是非标准,忘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样浅显的道理,最终导致法纪防线完全丧失。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法纪意识,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在利益和诱惑面前坚持三思而后行,认真学习执行《廉政准则》等党纪条规,真正做到令行禁止。

  一定要自觉接受监督。监督是领导干部政治生活的“安全阀”,权力不受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干部拒绝监督,迟早要出问题;权力暗箱操作,往往弊案丛生。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认真执行干部管理和干部监督的一系列制度,切实加强对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独断专行、民主作风差的单位“一把手”,予以重点提醒或及早采取预防措施;对在一个单位担任主要领导干部满十年的,按照规定应当安排轮岗交流;通过集中巡视、任中审计、专项检查等措施,切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单位“一把手”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单位“一把手”要进一步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真诚地、虚心地听取来自组织的、群众的意见建议;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坚持广泛征求意见,严格按程序、按制度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随意决策。

  一定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邓小平就反复强调,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打击犯罪;一手抓物质文明,一手抓精神文明,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如果只注重业务发展,却放松了政治思想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最终会导致“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比较严重。因此,各单位各部门在集中精力开展业务工作的同时,一定要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思想政治学习,开展理想信念教育,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修养;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活动,坚持反腐倡廉常抓不懈,注重防微杜渐,做到警钟长鸣,形成廉洁自律、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

  三、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各项工作

  坚持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要把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执行,严格按照《廉政准则》的要求办事,做到守规矩、不越线。要联系实际认真查找和分析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廉洁从政具体制度。要把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个人对照检查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绩效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通过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函询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和《实施办法》的监督,以人为本,警钟常敲,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

  切实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胡锦涛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我们一定要认真总结实践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快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提高防控廉政风险的能力和水平。廉政风险的存在和发展是动态的、变化的,要把教育、管理、监督的制度措施落实到日常具体的事务之中。

  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要认真贯彻反腐倡廉方针,在支持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直属机关纪委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方面,态度一定要鲜明,立场一定要坚定,不管涉及到谁,一律按法律法规办事。当前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座谈会和贺国强同志重要讲话精神,继续保持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力度不放松,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案件,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案件,严重违反《廉政准则》、《实施办法》而不主动纠正的案件,以及强农惠农政策落实中严重违纪违法、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要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通过查处典型案件,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推动建章立制,强化监督制约,促进惩治成果向预防成果转化。

  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把落实责任制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实抓好。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带头做、负总责,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切实担负起领导反腐倡廉的神圣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实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坚持业务工作抓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就抓到哪里。驻部组局要协助部党组加大对各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本单位本部门疏于监督管理、致使直接管辖的党员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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