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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不会让一个丈母娘失落

 提灯天使 2011-08-15
2011年08月15日 00:16    来源:红网
 

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一则《婚姻法》司法解释引起了舆论的热议。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于这个司法解释,有舆论是这样解读的,嫁老公原来是嫁房东,到头来一场空,离了啥都没有。他们认为,原来所谓的“丈母娘推动房价”理论从此破产,丈母娘将为此感到失落。更有人预言,这一司法解释将改变人们的婚恋观,原来,嫁个富二代还不如嫁个潜力股。

爱情不掺杂铜臭,结婚绝不为房子。不管做不做得到,这种境界是世人所肯定的。倘若一个司法解释,从此能将人们引向这样一种高尚的婚恋观,那么最高人民法院真是功德无量。但是,想要产生这种结果,恐怕比童话中的灰姑娘嫁给小王子还要不切实际。

抱有这些幻想的人一定不知道婚姻法的前世今生。其实,早在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中,就有“婚前财产”的概念。在2001年的新《婚姻法》中,对婚前财产的规定更加细化,总的原则就是婚前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至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便规定,婚前父母购买的房子,视为赠送给其子女个人,不属于共同财产。这次又规定父母在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子,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只是对2003年司法解释的一种补充细化,在法理上是一脉相承的,没有什么好大惊小怪。如果这些财产归属问题要“失落”,丈母娘们早就失落了。如果因此姑娘们宁嫁潜力股不嫁富二代的话,那些还没房子的好男孩早就成了抢手货,但是,我们为什么很少见到这种感人场面呢?

纯粹的爱情固然可贵,但贫贱夫妻百事哀,人们在婚恋时考虑对方的经济实力,这属于人之常情,并没有什么错。虽然,现在离婚率居高不下,但是,大多数人在结婚时并不希望离婚,他们并不是冲着离婚时能分到房子才去结婚的。因此,无论司法解释在夫妻产权分割上作出怎样的规定,这并不会动摇大多数女性在结婚时希望对方有房子的愿望。

当然,不管怎么说,因为一间小小的房子成为婚姻的障碍是可悲的。一则普通的司法解释出台,便引起网上的一阵狂呼,反映的正是人们对这种现状的不满。但是。要改变这种局面,不能指望女孩子的纯真,也不靠丈母娘们的觉悟,更不是法律所能解决的了的。关键在于如何通过宏观调控,将失控的房价降下来。然而,就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中国二三线城市房子涨价的消息不断传来。看来,有房才结婚,依然是许多人不得不接受的一个惨痛现实。至于那个事关离婚的司法解释,对于待字闺中的姑娘们及她们的母亲来说,恐怕还顾不了那么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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