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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

 子村 2011-08-15

人才派遣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委托乙方派遣工到甲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河北省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员工派遣

    第一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派遣员工到甲方工作。乙方与经甲方确认合格的被派遣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将该员工派往甲方,由甲方安排具体工作岗位,并与被派遣员工签订《岗位协议》。

二、劳动保护

第二条 甲方安排被派遣员工工作所执行的工时制度,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甲方应为被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四条 甲方负责对被派遣员工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及培训。

    三、员工管理

第五条 甲方应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对被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进行有效管理。

    第六条 甲乙双方与被派遣员工签订的《岗位协议》和《聘用合同》文本,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负责监督被派遣员工对《岗位协议》和《聘用合同》的履行,并将履约情况及时反馈给乙方。乙方亦应加强对被派遣员工的管理,及时了解其思想、工作状况。

第七条 甲乙双方应分别指派专人负责协调与对方工作,双方应密切合作,共同管理、使用好被派遣员工。

    四、工资待遇

第八条被派遣员工的工资由乙方委托甲方于每月    日前发放(本月工资),工资标准由甲方与被派遣员工在《岗位协议》中明确规定。并在《新冀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派遣员工劳务费情况认定表》中予以确认。

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岗位协议》中的约定执行,由乙方委托甲方直接支付给被派遣员工。

    第九条 甲方安排被派遣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44条规定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由乙方委托甲方与工资一并直接支付给被派遣员工。

扣减被派遣员工的缺勤工资由甲方按本单位的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障

    第十条 乙方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被派遣员工依法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被派遣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其相关待遇由乙方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费用及结算

第十二条甲方按月定期向乙方支付当月的劳务费用,和派遣人员服务管理费(按薪酬的      %计算)。

第十三条 甲方应于每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派遣人员考勤通知单,乙方将根据其提供的资料于2日内向甲方出具本月的劳务费清单,甲方审定劳务费清单后于     日内(节假日顺延)以转帐方式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收到甲方款项后       日内(节假日顺延)出具劳务费发票给甲方。如发生无故克扣或拖欠管理费等情况,由此产生的纠纷及经济补偿由甲方负担。

    七、员工退回

    第十四条 甲方提出与被派遣员工解除《岗位协议》,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说明原因,将该员工退回乙方。

    第十五条 被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岗位协议》,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说明原因,经乙方查证属实后,将该员工退回乙方: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录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与被派遣员工解除《岗位协议》,但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五日通知乙方并说明原因,经乙方查证属实后,由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甲方将该员工退回乙方:

    1、被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由乙方召回,医疗期满后,由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2、被派遣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退回乙方;

    3、甲方订立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及被派遣员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协议达成一致的;

    4、甲方的生产经营状况,符合法定裁员条件的。

    第十七条 甲方与被派遣员工签订的《岗位协议》期满,甲方不同意续签的,甲方应提前3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将该员工退回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八条 被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另派员工顶替工作,不能影响甲方工作任务的完成: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被派遣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由乙方召回。

    八、员工离职

第二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与被派遣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岗位协议》的,应当提前三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应支付《聘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__元,由违约方支付给另一方,其他违约责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协商一致或违约金支付、工作交接等事宜确认办理完毕后,由乙方负责办理人事关系调转和社会保险转移或中断手续。

被派遣员工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的情况不在本规定之列。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派遣员工可以随时通知甲乙双方解除《岗位协议》,甲方亦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说明情况: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被派遣员工的工资或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

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并经核实后,办理人事关系调转和社会保险的转移、中断手续。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另一方利益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合同变更

    第二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十一、争议仲裁

    第二十四条 甲方与被派遣员工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尽量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努力提供优质服务,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共同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二十五条 被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劳动争议,先由甲乙双方和被派遣员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劳动或人事仲裁。

    十二、合同期限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自                                                           

起至             日止。本合同终止时,如终止时间与合同有效期内签订的《聘用合同》及《岗位协议》确认的终止时间不一致,本合同自动顺延至《聘用合同》及《岗位协议确认》的终止时间。

    十三、合同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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