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北京市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

 知识荟萃 2011-08-16

北京市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 

为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改革,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北京市人民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和《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人社医发{2010}287),经研究,现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自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等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31日。

二、符合当年参保条件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至90日内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并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31日。

三、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未在符合参保条件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办理当年的参保缴费手续。

四、本通知自201111日起执行。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