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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慈善总会:提取3%管理费 捐赠无“潜规则”

 闲着无聊爱看书 2011-08-17
  中新社北京8月17日电(记者 张希敏)中华慈善总会17日声明,依据该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捐赠资金,总会本身按3%左右提取管理费,不存在所谓的“潜规则”。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中华慈善总会开免税发票前,需给总会现金捐赠为附加条件,这是“潜规则”。

  事实情况是:今年4月15日,中华慈善总会根据“中国青少年创意大赛”承办单位代表罗凡华提供的无锡尚德公司捐赠书、承办单位收到捐赠物资的收据以及该批物资价格证明和物资清单,故确认了捐赠的发生,同时向无锡尚德公司开具了发票,这符合国家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经与承办单位协商一致,北京创新中意教育有限公司于4月28日通过银行向总会捐赠人民币5万元工作经费,此笔经费进入总会帐户的行政经费科目。

  中华慈善总会称,该会是没有任何国家财政资金投入的社会民间组织,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是保证总会生存、运转和发展的重要来源。《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中华慈善总会章程明确:经费来源之一包括捐赠。

  同时,该会2009年9月1日施行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纳入总会财务的管理费一般按专项基金、专项捐赠等资金总额的3%提取。一般情况下,对于捐赠资金,总会本身按3%左右提取管理费;对于捐赠物资,则不按照物资价值折算,而是根据工作需要并和捐赠者协商后提取或另捐一定管理费。此次收取5万元管理费,合理合法,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潜规则”。

  作者:张希敏
(责任编辑:UN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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