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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起实施新的支持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溢评 2011-08-17

2011年起实施新的支持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1-01-18 11:55:13  浏览量:1547

   大学生创业网讯 为了进一步扩大就业,特别是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现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着重对就业困难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给予税收优惠,重点扶持个人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省地税局温馨提醒纳税人,当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需要办理税收优惠时,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会按规定尽快办理。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包括:

  一、扶持个人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相关政策规定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税收优惠办理程序

  个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减免税申请;

  2、《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8000元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8000元的,以8000元为扣减限额。

  二、企业吸纳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相关政策规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以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以上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税收优惠办理程序

  具有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3.《就业失业登记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审核时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企业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注意事项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指:

  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特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指: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三)《再就业优惠证》停止发放。

  《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以前年度已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人员不能重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前年度已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所规定的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六)企业情况发生变化应办理的事项

  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重新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对人员变动较大的企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按规定调整一次预核定。

   (七)企业申请税收优惠的后续办理事项   

企业应当于申请并享受优惠的次年1月1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税务机关据此清算企业减免税总额。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根据企业实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为企业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定额

  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办证小贴士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程序

  1、一般城镇常住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2、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表,由所在高校进行网上信息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关证明,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核实后,向高校毕业生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3、高校毕业生(离校后):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办理程序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办理程序

  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的,可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四)企业认定证明办理程序

  企业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的,可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并需报送下列材料:

  1.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注明新增人员);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企业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6.《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相应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上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编辑 程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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